2016/11/21
2016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及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低于50万元。“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分设传统产业改造子基金、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和信贷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智能语音、两化融合、信息消费)、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财政金融产品。
4.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符合《合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并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较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有序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
6.加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优良企业率先改造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对符合《合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并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智能装备投资额较高20%的奖补。
7.实施“宽带合肥”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机构,在全市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政策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
8.加大信息服务。继续推进“翔计划”工程和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百度搜索引擎、工业云平台开展营销推广、网络设施、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it项目顶层规划设计。
9.支持企业互联网营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搭建电商平台,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年服务工业企业不少于100户。
10.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规定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并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较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11.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12.创新“双创”公共服务模式。
(1)支持面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的“x”专业化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以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开放式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研发和测试的中试、工试服务平台建设,年服务对象达3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事后奖补。
13.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较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每年编制发布《合肥推荐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导向目录》,对工业企业使用列入目录的本市产品和技术进行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企业采购额5%的补助,每户企业较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4)支持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建设。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试点企业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2%补助。
(5)多方面实施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能源审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工业、建筑、交通、商业旅游、公共机构等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
(6)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安排200万元,对列入“万家节能低碳行动”试点范围的重点耗能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7)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支持。
14.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合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并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较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对智能家电、智能语音、智能制造、光伏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项目以及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经认定的“智能工厂”类等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补助。
(2)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品牌培育试点(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1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来肥设立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年服务50户以上本市工业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年度.和国际工业设计金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鼓励企业开展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对标诊断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
(5)支持采购“双创”产品。发布推广《合肥市双创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双创产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00%配套资金支持。
(6)推进智能家电技术。在我市生产并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28219-2011》评价认定的智能家电产品,按照每个型号1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5.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奖励。
(1)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通过.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实施信息消费“双百”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我市ic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对采用掩膜光刻(mask)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1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整机企业首购本地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单个整机企业较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16.鼓励大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17.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净增规上工业企业前三名的县(区)开发区,给予所在地政府经贸部门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补。
18.支持“专新特精”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80万、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商指导“专精特新”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年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网络营销达到100户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由县级财政给予市级以上新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每个10万元奖补。
19.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批准认定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20.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建筑智能化、绿色建筑、建筑产业化等建筑新型行业的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财政资金计划确定。具体由市金融办负责兑现实施,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技术审查。
(二)借转补。
21.对新建、改建绿色环保搅拌站并通过专项验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2.打造合肥建筑航母企业。对位列合肥市建筑业十强、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80亿元,并创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每家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事后奖补。
23.支持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对年度考核优良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总额100万元奖补。
24.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5.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企业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亿美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6.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年建筑业总产值达20-80亿元,并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获得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当年获得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获得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项甲级资质的企业,或对当年获得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市外具有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市外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或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市外具有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具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个甲级资质的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良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优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良工程银奖”的企业,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优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二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两个及以上“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省级优良工程、三个及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五个及以上市级优良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被评为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对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中国建筑业较具成长性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8.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建筑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以及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规定实施奖补;
对独立完成获得.工法的,对近三年独立完成获得五项以上省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已获得奖补的,不计算在内)。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较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四、附则
29.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30.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1.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32.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3.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4.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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