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1
2016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6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20万元不予兑现。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在本市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农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二、农业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4.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种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升效。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财政金融产品。
5.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贷款贴息。择优对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单个企业奖补额度不低于20万元。其中:对在贫困村发展一定规模基地和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三)借转补。
6.粮油棉示范区(点)建设。支持承担部级粮油棉高产创建及省、市级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区(点),每县(市)给予60-100万元奖补。
7.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设施蔬菜瓜果(不含园林水果)标准园。对新建钢架大棚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含150亩)以上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每个标准园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在四县一市的省级示范区核心区内建设的倾斜扶持,给予66万元一次性奖补。
8.连栋温控大棚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扶持,对新建净面积8000平方米(园林水果瓜果类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60-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在四县一市省级示范区核心区内建设的,另给予10%的追加奖补。
9.环巢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择优支持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每个示范区给予不低于60万元奖补。
10.支持畜禽良种体系、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含创新管理模式、智慧畜牧业、绿色低碳循环试点及畜牧脱贫攻坚行动)。按“因素分配法”分配,给予每县(市)60-300万元奖补。
11.支持池塘标准化和智慧渔业建设,实施渔业脱贫攻坚行动。按“因素分配法”分配四县一市及我市城区(市辖区为一个申报主体)60-180万元渔业项目资金,加快推进现代渔业发展。
(四)事后奖补。
12.品牌奖励。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土地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土地在2000亩以上,流转租金在每年500元/亩以上,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且流转期满5年的,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已奖励过的不重复奖补。
14.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设。支持县(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股份制改革试点任务的县(市)给予2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对合法成立、规范运作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奖补。
15.扶持种业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种子信用企业aaa级或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支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择优扶持一批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进行模式创新,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环巢湖沿岸一定范围内建立10000亩绿肥种植基地,按200元/亩给予奖补。
17.林业生产基地。成片造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500亩以上、8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经济果木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400亩以上、6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森林村庄建设。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在条件较好的区域,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50%(规划拆并的除外),村域森林覆盖率达到30%,村域范围内道路、河渠、塘坝绿化率达到90%;2015年以来人均新栽乔木树10株以上(统计范围为四旁林木);2015年以来每个自然村新增村片林不少于20亩。在条件较差的区域,实施成片造林、自然村庄绿化、道路绿化、渠道绿化、塘坝(包括小型水库)绿化等“五个一”造林脱贫行动,2015年以来每个行政村新增造林400亩以上(含线路绿化折算面积)。择优奖励50个行政村,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其他类。
19.现代农业示范区。继续补助四县一市重点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市)按1:1.5配套。
20.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县(市)区,给予经费补助。
2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用于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提升贫困地区抵御洪旱灾害能力及改善水生态环境,中央、省、市、县(市、区)按6:2: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省按8:2比例承担全部投资); 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除由中央和省级承担全部投资外,需地方配套的,市、县(市、区)按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省、市、县(市、区)按2: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22.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23.森林防火通道建设。以县(市)为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通道,每个项目新建通道长度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对全市现有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给予奖补,每亩补贴保费0.7875元。
25.农业保险。用于特色农业保险市级配套。对我市开展的草莓“信贷 保险”、大棚草莓、桑蚕、苗木、地膜草莓、蛋鸭、茶叶、大棚蔬菜、淡水养殖9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农户按3:4:3的比例承担,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则
26.本政策由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7.本政策扶持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及项目,本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8.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9.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0.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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