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
合政〔201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当前外贸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市进出口稳定增长,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当好全省“三个排头兵”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29号),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目标责任
1.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进出口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制定辖区的进出口配套政策,确保完成全年进出口目标任务。
2.强化包保服务。对重点外贸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振企业信心。
二、壮大外贸主体
3.丰富外贸服务业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其为中小生产型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物流等外贸综合服务,帮助开展进出口业务。
4.强化进出口孵化。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出口业务与政策培训,提高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企业加快实现进出口实绩。
5.支持重点企业挖潜增效。鼓励重点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调整外贸商品结构、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对表现突出的重点进出口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6.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补助,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创新增长方式
7.加强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积极引进跨境电商企业,大力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努力培育外贸发展新优势。
8.发展跨境电商服务龙头企业。对为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云平台运营企业,当年度在我市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9.支持企业设立“海外仓”。对我市企业在境外建立“海外仓”,且当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定奖励。
10.大力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公司将区域总部、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落户合肥,对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四、促进平衡增长
11.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进口。对我市进出口企业获得省级进口机电设备补贴资金的,市财政按1:0.5给予配套奖励。
12.支持进口保税展示。对企业依托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中心,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补。
13.全方位扩大进口。支持外贸公司与生产型企业加强联系,开展进口代理业务;支持外贸公司利用合肥进境水果、冰鲜等指定口岸优势,扩大高品质商品进口;对企业使用合肥水运港、合肥国际货运航班、合新欧国际货运班列等开展进口业务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强化金融服务
14.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对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应缴保费的20%,由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将相应补贴资金返还至投保的企业。
15.设立外贸企业贷款风险池资金。市财政与相关担保公司按照1:1设立外贸企业贷款风险池资金,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成长性外贸企业。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企业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外贸企业贷款风险池资金对企业的贷款,超出基准利率部分的利息和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六、提升贸易便利化
16.优化退税服务。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加快实施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制度,逐步推进无纸化申报。
17.加强协调沟通。发挥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进出口企业,与我市其他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为调动各县(市)、区、开发区积极性,对“1 3 5”产业政策之外新增条款的奖励资金,市与各区及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按照6:4分担;市与各县(市)、合巢经开区按照4:6分担。
本政策由市商务、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申请兑现由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审核。
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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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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