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肥东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通知-k8凯发欧洲杯

2016/11/21

发布日期:2016-11-16


东政〔2016〕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 3 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6〕3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肥东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肥东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肥东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肥东县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肥东县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联合审核。建立由县各政策执行部门牵头,县财政等部门参与,相关乡镇、开发园区配合的政策联合审核机制。县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参与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提高审核效率,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公平公正。

二、加快资金兑现。县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简便、快捷、效率高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政策资金兑现流程及相关印证材料,加密政策资金兑现频率,发挥扶持政策的放大效应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助推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三、扩大宣传引导。县各政策执行部门、县新闻媒体以及乡镇、开发园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讲清楚政策,说明白流程,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严格绩效考评。县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既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强化跟踪问效,又要在年度政策执行完毕时全面盘点政策绩效,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016年10月24日

2016年肥东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加快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 3 5”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装备制造业、食品深加工、智能制造、电工电器、光伏及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以及国家、省市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工业扶持政策

4.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等相关费用,下同)以上的县内重点支持产业项目,其中生产性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主要指标达到约定目标的,在市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属县内重点支持产业且进口单台设备达到30万美元的,再按进口设备购置价格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5.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奖励。

(1)技术改造奖励。对符合我县重点支持产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市级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总投资500-1000万元且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价格不低于2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购置生产性设备购置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并主持起草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精品、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重点新产品,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5)工业设计奖励。新确定为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质量奖。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7)鼓励我县重点支持产业企业加强管理培训,提升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素质。对于和全国知名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按照实际支付培训金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国内外知名咨询公司签订精益对标等改进管理成本合同的企业,以及对于专业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奖励。

(1)支持两化融合。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市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当年评定的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市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0万元。

7.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且当年盈利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营业额、销售额等指标以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申报纳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为主要审核依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8.企业节能奖励。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享受节能量奖励的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享受市级以上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县级奖励。

(2)支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对当年我县重点支持产业新进入《合肥市推荐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导向目录》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县政府推介且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我县重点支持产业工业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百人计划”的创业创新人才,在省市级奖励基础上,县里再给予20%奖励。县内中小企业当年新引进高级工程师或硕士以上学历工程技术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下同),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上述人员工资总额的30%给予连续3年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引进 “211”或“985”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上述人员工资总额的30%给予连续3年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年;引进省内一般院校工科专业本科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上述人员工资总额的30%给予连续3年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年。

11.引导产业集聚。

(1)建立“肥东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库”,每年根据企业主要指标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装备制造业、农副产品及食品深加工、智能制造、电工电器、光伏及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中动态选取100家企业,相关部门在本部门资金以及申报中央、省、市扶持资金时,优先从企业库中推荐,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我县重点产业的发展壮大。

(2)鼓励产业间的相互配套,建立产业联盟。对“肥东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库”中重点支持的装备制造、智能制造产业中的企业,当年在本县其他企业采购配套产品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2.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双创”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管理团队或服务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管理团队或服务团队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管理团队或服务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入驻经市经信委备案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给予30%房租补贴。对于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给予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专新特精”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经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建立“小微企业发展培育库”。对列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每年安排一定的担保余额优先给予担保贷款支持;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单个企业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项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5)支持重点产业企业互联网营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搭建电商平台,提供网络营销服务。

13.支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属于我县重点扶持行业且经审核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要求的中小企业,以企业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应税面积为标准,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奖励。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14.支持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对年度考核优秀并获得合肥市奖励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

15.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上规模发展奖励的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1)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县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2)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专业承包企业县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3)对企业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企业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1)对总部注册在我县且获得合肥市“资质升级”奖励的建筑业、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将总部注册地变更到我县且获得合肥市“资质升级”奖励的建筑业、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18.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1)对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合肥市“创优夺杯”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两年入选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的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19.本政策由县经信委、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0.除承接合肥市“1 3 5”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条款内容外,原则上,本政策条款奖补(扶持)资金兑现以奖补(扶持)对象在我县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21.本政策与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6年肥东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推进我县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 3 5”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我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3.对新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2万元。

5.企业当年购买高校、研究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50到500万元的(不含500万元),按10%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市级补助资金的10%再给予补助。

6.对新认定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支持创新型孵化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8.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加大众创空间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资助20万元运行经费;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一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对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按规定缴费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1000元、500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单位和个人3000元奖励,对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给予企业和个人3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县专利申请超过500件,且发明专利占5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10.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增幅达到25%且税收增幅达1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科研项目,给予其所获拨款额2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借转补”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拨款额2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20万元。

12.对当年参加全国类职工、青少年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总决赛的团队、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3.本政策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14.本政策与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5.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16.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16年肥东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根据2016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 3 5”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中:蔬菜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等项目奖补资金的申报人应具有经培训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3.本县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农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二、农业扶持政策4.贷款贴息补助。对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付息20万元以上,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政贴息补助。本项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5.农业标准化建设及品牌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每个给予3万元补助;新认证的“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所发生的认证、认定和检测费用一次性全额补助;进行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和绿色食品续展所产生的检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

6.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农产品加工当年产值超1亿元且比上年度增幅20%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蔬菜产业发展。对新建规模和县二代复式日光温棚(执行gp—c9532标准)集中连片、棚内净面积达30亩(含30亩)以上,棚间距在1.5米左右,每亩奖补1万元;对新建集中连片育苗棚室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配置喷、滴灌,温控设备等相关设施,使用移动式苗床、基质、穴盘设施等从事蔬菜育苗且年育苗能力在400万株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从事蔬菜生产或蔬菜集约化育苗的蔬菜企业或合作组织,新建完整的农业物联网管理系统,监测并远程智能或者人工控制园区的环境情况,监控面积不小于100亩,按设备实际造价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从事蔬菜生产或蔬菜集约化育苗的蔬菜企业或合作组织,新建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管理系统,且有效灌溉棚室设施栽培面积不小于100亩,按设备实际造价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建用于蔬菜瓜果保鲜冷藏库,室内净面积达5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保温结构采用整体聚氨脂喷涂发泡或聚苯乙烯泡沫板装配,每50平方米配备不小于15千瓦时变频压缩制冷机等配套设施,设计温度达到0~-5摄氏度范围,且辅助设施齐全的农民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一次性分别奖补5万元、10万元、15万元(已获得市级以上奖补的不再重复奖补)。

8.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县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合作社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包括对合肥市2015年度第二批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9.土地规模流转并专门从事粮食生产的奖补。流转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2000亩以下,且备案时间3年以上、流转期不少于5年的,每亩一次性奖补80元。

10.支持生态渔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农业部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花生种业发展。对长期(20年以上)保护我县主推品种白沙1016、皖花2号、山东伏、特色花生(黑花生、白花生、红花生)品种资源的单位,经县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主要品种和资源每个1万元补助;对花生新品种选育,经县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个新品系5万元补助。

12.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定额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参加行业举办的全国性展会的,按参展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贴。

13.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工作。对获得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或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三、附则

14.本政策由县农委、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15.本政策与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6.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6年肥东县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县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 3 5”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下设“商贸流通业、金融业、循环经济”三个子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在县区域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一)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3.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利用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创新或引领行业发展,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5.鼓励涉农电商企业对本县农特产品进行品牌注册、产品包装、质量认证,通过自建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对包装产品个数达10个以上,且网络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建设。鼓励各乡镇、开发园区及企业建设电商(产业、孵化)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于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面积分别在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入住电子商务企业分别达到20个、40个、8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园区创品牌。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电子示范园区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经县政府确认的承办企业,在各村(社区)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站(每村(社区)只能一个),培训专门人员为广大群众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供需信息收集、网货代销等服务。建立的村级服务站在20—100个的,由承办企业申报合肥市2016年1 3 5产业扶持政策;超过100个村站的,除申报合肥市产业扶持政策外,超过的部分,由县政府按每个站1万元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园区实施大学生创业计划。电子商务园区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回归工程”人员、大学生村官提供就业与创业平台,建设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经团县委授牌后,一次性给予基地建设补助资金5万元。

10.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台阶。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获得合肥市奖励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建设要求,搭建综合性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建设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一个运营团队、一个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一个线上服务平台系统、一套服务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推动、企业运作”相结合,给予承建企业120万元一次性装修补贴。财政安排300万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正常运行。 (二)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2.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县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13.对当年我县服务外包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对服务外包企业年执行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当年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推进交通运输业和物流业一体式发展。

15.新晋升为国家2a 、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6.支持智慧物流工程,按照推进“电商安徽”指导意见,打造安徽物流大数据中心,建设公路物流大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为政府部门及物流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按投资总额给予2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7.对在本县注册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按企业当年货物运输量、主营业务收入和实际拥有车辆数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具体细则由企业所属地方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并负责兑现。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18.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上年度已纳入统计的限上企业奖励。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以上(含5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50%(含3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30%(含20%),奖励企业法人3万元。

20.对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市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对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30㎡、50㎡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对符合国家商务部建设规范的乡镇商贸中心和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县城标准化菜场或1000㎡乡镇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开业经营后,对县城标准化菜场按2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乡镇农贸市场按1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

23.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完成追溯设备安装、追溯软件调试及与城市管理平台对接的,经验收合格运营正常的,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24.支持会展经济。对在我县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展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300个标准展位,给予会展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经行业协会组织或主管部门批准的为提升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参加的全国性展会,按参展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5.支持企业诚信建设。对企业获得中国诚信信用认证(在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可查询),给予50%的认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促进外贸发展。

26.加大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发生进出口总额300-15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1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7.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8.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费用给予20%的补贴。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9.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25%的补贴。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30.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海关aa类、a类企业,享受便利通关优惠政策。对当年新评为海关aa类、a类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31.建立县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中心,对企业加入第三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开展网上交易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入网费用补助。鼓励外贸企业积极拓展自有第三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于第三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用户首次突破100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平台拓展奖励5万元。

(六)加强对外劳务合作。

32.实施出国劳务人员免费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我县出国劳务人员免费开展出国前适应性培训。按培训合格后的实际派出人数,对培训机构进行补助。

33.强化出国劳务市场管理。对能积极宣传出国劳务各项政策、切实加强出国劳务市场管理、妥善处理出国劳务纠纷、全年无境外突发重大事件的乡镇(开发园区),经有关部门考核,对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促进金融服务体系完善。

34.对在我县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来我县新设分支行的,给予20万元开办费补助。

36.对县域银行机构在开发园区、农村地区新设立支行、社区银行、高标准金融服务点,服务点需配备atm机、自动存取款机、pos机、多媒体自动查询机、网银体验机等自助服务机具,达到全天候、自动金融服务等高标准金融服务要求的,给予每个支行、社区银行、高标准金融服务点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推进企业融资体系发展。

37.县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38.开展“税融通”“政保贷”“转贷资金”业务,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39.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县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40.对纳入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

41.对纳入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的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给予30万元奖励,挂牌新三板后,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完成股改挂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后,根据其所挂板块成本给予不高于40万元的奖励(本条款与省市相关政策可重复申请,但总额度不超过企业挂牌总成本)。新三板、安徽省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县财政在省财政奖补基础上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县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

42.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构筑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联动机制。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报申请材料过程中,需开具的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土地使用、房产管理、规划、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支持和引导基金发展。

43.成立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运营政府引导基金,加速推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集聚,加强资本与招商的无缝对接,吸引有实力的社会、民间资本投向县域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44.对在我县注册,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除市级奖励外,我县给予以下奖励:

(1)对在肥东县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不含县级引导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肥东县,符合肥东县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做出特殊贡献的,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四、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45.发挥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位和产业集群优势,对在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开展固体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废弃电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的再生资源企业,由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按《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循管〔2013〕54号)继续执行。具体细则由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另行制定,并负责兑现。

五、附则

46.本政策由县商务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解释。

47.除承接合肥市“1 3 5”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条款内容外,原则上,本政策条款奖补(扶持)资金兑现以奖补(扶持)对象在我县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48.本政策与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9.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6年肥东县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 3 5”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旅游组织,且申报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二、支持文化产业设施投入3.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下同)在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民间资本投资800万元以上新建演艺场馆、展览馆的,按实际总投资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古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场馆,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小型博物馆,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6.投资数字影院项目,按每块影幕3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9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按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9.在我县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或在我县区域拍摄,宣传肥东,传递肥东正能量,以首先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新闻出版局或省局申报立项的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院线公开放映或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分钟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在省级以上新媒体播出的,每分钟给予400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单个企业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0.对在.获奖的影视作品(含电影、微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纪录片等)给予每分钟20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省级获奖的给予每分钟10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三、支持文化与旅游体育融合项目11.对新晋升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晋升为4a级景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晋升为5a级景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民间资本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中心、文化体育公园、俱乐部,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新获得.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在市级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获得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获得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2年内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建设旅游厕所达到国家3a、2a、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每个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15.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16.新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评定为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7.成功新创建省、市级五星级农家乐(非晋星)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星级农家乐(非晋星)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三星级以下农家乐(非晋星)给予一次性每星1万元奖励;另外,农家乐晋星的,每增一星,奖励1万元。同时,被评为省、市星级农家乐的,按照获得的最高星级标准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18.新获得省级优秀旅游乡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级旅游示范村,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建设乡镇旅游咨询中心、乡镇游客集散中心、驿站等游客服务配套设施,符合行业标准的给予乡镇政府每个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在我县内新设立的国际旅行社一次性奖励4万元,国内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的按0.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支持和鼓励依法批准的“山庄”、“园林”、“水域”、“农业示范园”等发展旅游业,通过规划改造,满足对游客开放条件的,给予申报农家乐星级评定或a级国家旅游景区评定,申报成功的,按照本政策第11、17条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1.对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民营博物馆、展览馆并免费对外开放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场馆如未做到免费开放,则取消奖补。

22.对获批省级农民文化乐园的示范村,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获批市级农民文化乐园的示范村,一次性奖补5万元。

23.对新获得.著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四、附则

24.本政策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体育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5.本政策与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内各条款亦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6.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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