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k8凯发欧洲杯

2021/12/22

各县区经信局(科经局),市高新区、煤化工基地经发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11217


附件

 

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市级(含)以上财政用于支持工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市、县()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上报程序:企业申报、县(区)初审、市局复审、市局抽查、党组研究、公示、行文上报。

第五条 在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中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资料不齐全且拒绝补充的、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在财政资金下达拨付时,如出现项目申报企业连续停产两个月及以上将停止拨付资金,待企业恢复生产后,经实地审核,并报经党组会同意后,再申请财政拨付其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经信局通过发布工作指南(包含:申报条件、项目类别、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资料、k8凯发欧洲杯的联系方式等),明确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市经信局、县()经信部门采取网站发布、工作群转发等多种方式,将工作指南通知到各乡镇、辖区内所有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不得限制名额或额外附加条件,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以申报。

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县()经信部门申报或通过网上填报,申报资料要求字迹清晰、印章清楚、真实完整,并附承诺函。

第八条 称号(标准)类项目实时申报,实时兑现,简化审批流程。企业在取得称号类、标准类批复或获得证书后,按属地原则向县区经信局进行申报,并推荐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审核后向市财政申请拨付奖补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九条 县区审核:注重从源头上把住申报项目质量关,各县()经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填报现场核查表,核查人员签字以示负责,核查无异议的项目正式行文推荐至市经信局。

第十条市局复核:市经信局承办科室对县(区)经信部门推荐的项目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其中申报资金超过30万元的项目,必须现场复核。复核完成后,填报专项资金项目核查表,签字存档备查。复核完成后汇总报送到牵头科室。项目抽查:市经信局机关纪委、督导审计科牵头会同有关人员随机抽取部分(抽取比例不低于20%)纳入评审的项目,严格按照评审条件、申报要求进行现场审核,并填报现场抽查审核表。

第十一条 审核要求:所有申报内容需如实填写,准确完整,不得缺项漏项;申报资料及所提供的相关附件、真实性承诺函,字迹及印章应清晰可辨。所有项目申报纸质资料应上报市经信局2份,存档备查。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上报资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公正组织项目评审,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标准,压实评审组织者和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的责任。需要邀请第三方机构评审或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所在科室年初提出申请,拟定方案,报局党组会议审批确定实施。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具备的基本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两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成服务项目的基本团队。

第十四条 需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程序:市经信局网站发布邀标公告、第三方机构投标、召开评标小组会、确定拟中标单位、党组研究、公示、通知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服务工作的评价与监督:中标单位服务活动结束后,组织评审的科室根据服务工作质量,对中标单位服务工作情况按照较好较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督导审计科存档备查。被评为较差等级的服务单位,三年内不作为市经信局邀标对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使用、管理全过程涉及的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市经信局三年内对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评审结果等资料不予认可,视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承办科室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日常监管,每季度对投资类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早投产、早见效。

第十八条 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市经信局将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承担企业、县(区)经信部门、项目承办科室分别予以通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必须整改,经过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将收回支持的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既查处当事人,又要追查申报、审核、督查等环节的责任。凡被举报或者审计、绩效评价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追究责任,且三年内取消申报财政支持项目的资格。对涉及项目的县(区)经信部门和承办审核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并适当压减问题项目所在县区的资金规模。对涉及项目的市经信局承办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企业、县(区)经信部门对本单位出具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市经信局承办科室对项目评审、项目确定、项目质量、资金安排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按照文件要求,严格审核,择优推荐,报经党组会同意后行文上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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