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1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新三板”借转补除外)、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及上述机构高管除外)不予兑现。“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及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基金。
3.设立金融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
4.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5.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6.设立挂牌企业“成长贷”业务专项资金。市财政出资设立,引入市属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按照专项资金不低于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支持已在和拟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政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挂牌(拟挂牌)企业贷款风险,政府承担金额超出专项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由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
7.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根据省财政厅文件,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8.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确认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9.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请预拨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从拨付首先笔资金后两年内,拟挂牌企业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预拨资金转为补助。
(四)事后奖补。
10.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上述机构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非法人机构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法人机构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1.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以下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首先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3)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4)如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市首先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再给予高管人员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5)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6)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基金投资我市企业项目,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每年按其实现利润的2%给予奖励,若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每年按不超过投资我市企业项目实际分红的2.5%给予奖励。
12.对迁入或新注册基金的管理机构,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10-30亿元(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基金,注册资本5-30亿元(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和县区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对完成“规改股”的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与第5条、第9条资金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经确认,当年市财政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同级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奖励(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不重复奖励)。
14.设立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奖励资金。对于人民银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的相关系统及终端建设,给予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15.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化、智能制造等融资租赁服务,对年度为企业提供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16.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
(1)对新晋升国家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被新认定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合肥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9.支持快递业发展。
(1)支持快递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1万平米以上且为5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仓储的快递分拨中心,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者数据中心,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建设并投入运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智能快件箱格口超过5万个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快递企业服务能力建设。对新增客服座席500个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配置符合国家标准安检机,单个安检机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总金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单个安检机价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购置总金额的25%给予财政补贴,单个安检机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补贴。
(3)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年业务量超过5000万件(收派)且年增幅40%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科技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0.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1.促进我市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2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节能环保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2.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改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回收亭)。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点(回收亭)达到20个以上的,对有关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新建再生资源综合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区域性综合分拣中心,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支持新建、改建乡镇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达到6个以上的,对有关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支持报废汽车入园(合肥静脉产业园)集中处理,对年处理量达到3000辆(中型车、载重车按1.5辆计)以上的汽车拆解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3.完善基层创业服务。
(1)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达到一定规模,且线下网点超过10个后,对当年运营支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鼓励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肥设立农村电子商务县级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达到2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的,地方特色馆(或产业带)项目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6〕125号)有关规定执行,该政策意见有效期延续到2017年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综试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6.对当年服务外包离岸、在岸执行金额分别首次进入全市排名前五名(以上一年度为参照)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且增幅达到2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在合肥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在3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八、信息技术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8.支持数据资源服务类企业发展。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达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一次性奖补。
29.鼓励新引进大数据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0.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对经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在合肥市区域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合肥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1.鼓励本市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和1亿元的软件服务业企业,且增速超过全市行业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32.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300张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33.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三甲医院开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二级医院升级达到三甲医院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
(一)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34.对于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应急储备企业,建设应急网点,实施规定应急商品品种和数量的储备,并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事后奖补。
35.对企业在境外设立投资企业,当年单个项目累计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6.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7.支持会展经济。
(1)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会展企业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每次举办展会室内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全年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室内展会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相同题材和内容展会已奖补三次的,从第四次开始按奖补金额的70%给予奖补。
(2)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展会,对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室内每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补贴30万元,单场展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8.扎实开展合肥都市圈的交流合作以及皖北等城市的对接帮扶工作。对经批准的由双方主管部门组织在肥举办的,对接双方规模超过500家以上单位的大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给予承办方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9.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支持“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建设。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5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按“放心粮油”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经营网点10个以上,按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一、开放平台扶持政策
(一)借转补。
40.支持合肥水运港发展。对以合肥水运港作为“始发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其订舱代理、货主企业,经合肥水运港进出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货运代理企业,以及承担外贸空箱调运的支线班轮公司给予一定奖补。
41.支持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对承揽外贸货物并通过“合新欧”班列运输至中亚和欧洲地区或从欧洲地区运输货物至合肥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一定奖补。对承揽外贸货物、在合肥报关并通过合肥北站铁海联运至宁波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一定奖补。
42.支持合肥航空港发展。
(1)对在新桥国际机场开辟定期国际、国内货运包机航线的航空公司,以及通过国际货运航线运输的货运代理企业、货主企业给予一定奖补。对新桥机场“客带货”货运增量部分给予一定奖补。
(2)支持空港进境指定口岸发展,对通过以货运包机形式进口水果,并在合肥空港进境指定口岸清关报检的货主企业给予一定奖补。
第40-42条款兑现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市政府已签订的货运航线合同资金除外。各县(市)区、开发区需结合年度资金安排,将本年度该条款相应计划量、奖补标准、绩效目标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事后奖补。
43.对出国务工人员的专项培训机构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确定,培训机构年培训规模要求达到最低1500人,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按照每人400元标准进行补助,事后奖补资金按照实际培训合格人数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
十二、其他扶持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44.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我市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等发展。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
45.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金。对于年度资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70%的典当公司,其对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损失,设立风险补偿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事后奖补。
46.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被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新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统一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资金按“双创”政策执行)。
47.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行业标准化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执行。
十三、附 则
48.本政策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49.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本政策范围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0.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51.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52.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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