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25
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开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外经贸企业或其他机构。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产品。
3.税融通业务
税融通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融通管理实施细则》(合经区管〔2016〕12号)文件要求,依法诚信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金融产品。
(1)对企业贴息
中小企业成功获得税融通业务贷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税融通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确认金的,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0.5%的担保费补贴。
(3)对金融机构奖励
年终时对各金融机构办理税融通业务情况进行评比,对当年税融通放贷金额达到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4.设立续贷“过桥”业务补助资金。对符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经区财〔2016〕93号)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过桥支持。对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续贷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借转补
5.对完成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以上补助按照 “借转补”方式预拨,从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未获得首发申请受理通知书,拟上市企业退回预拨资金。
6.对纳入新三板挂牌资源库且已完成股改的拟挂牌企业,按照 “借转补”预拨50万元,挂牌成功后再奖励50万元。
预拨资金从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拟挂牌企业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上述资金转为补助;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未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拟挂牌企业退回预拨资金。
(三)事后奖补
7.在经开区内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引进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含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8.对在经开区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额)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以下奖励:(基金奖补政策部分与合肥市政策保持一致)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首先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3)基金自设立其五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金收入的5%。
(4)对基金在开发区内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不含各级政府基金)30%的,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 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政策
(1) 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100万元补助。
(2) 企业境内首发上市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实际实施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进度)的2‰给予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 对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的,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实际实施时,按实际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进度)的2‰给予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 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享受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奖补政策;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并将融资总额的50%以上投资在开发区的企业,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的奖励政策。
(5) 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在开发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 对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7) “新三板”、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8) 对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创新平台等,每引进或培育一家上市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后)对平台奖励20万元;每引进或培育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对平台奖励10万元。
10.对成功发债融资且发债主体工商注册登记以及融资投资区域在开发区的企业,按发行额度(在开发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11. 对经开区内依法合规经营、年度考核合格、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的融资担保机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增速超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增速且不良贷款水平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平均不良贷款水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商贸流通业等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一)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2.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13.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发展
14.新注册或新落户我区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当年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上述两条不重复享受。
15.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首次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首次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两条不重复享受。
16.对当年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首次获得.、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促进外贸发展
17.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费用须在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8.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发生的认证、注册费用50%的补贴,单个项目发生金额须在5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9.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5%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5%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增幅低于10%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增幅高于10%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1.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海关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享受便利通关政策。对首次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文体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2.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4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25.我区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k8凯发欧洲杯的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省级电视台(9: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6.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7.成功创建市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五、附则
28.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9.拟上市企业申请以上奖补资金,须向区管委会出具承诺书,因自身原因自上市辅导备案后3年内未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全额退还本政策已享受的奖补资金。
30.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1.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经贸发展局、科技局、社会发展局、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32.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在开发区申报知识产权补助的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创业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创业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区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二)天使基金
4.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天使基金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财政金融产品
5.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
6.专利质押贷款补贴。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
(四)事后奖补
7.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共建研发平台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和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0.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1.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机构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拥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12.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
13.对当年验收合格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4.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5.知识产权奖励
知识产权定额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3000元、授权5000元。
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3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企业作为发明专利首先申请人 ;(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首先申请人的企业。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给予1万元资助;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800元资助。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800元、1000元资助;个人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400元、500元资助。
每家企业或个人国内国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最高定额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知识产权上台阶奖励:区内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10件,给予2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20件,给予5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100件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知识产权奖项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产学研合作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区内企业10户以上,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当年服务区内企业30户以上,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中介机构在开发区的区级经济贡献。
高企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10户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中介机构在开发区的区级经济贡献。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专利中介机构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50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专利代理机构在开发区的区级经济贡献。
17.流片费用补助。对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含mpw或企业首先次独立投片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8.双创大赛奖励。对国家、省、市各级人社或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项目大赛中,入围市赛决赛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入围省赛决赛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入围.赛事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9.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0.本政策中第11条款是承接省“1 6 2”政策,与省、市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1.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专利不属于资助范围;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23.本政策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24.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
二、农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3.品牌奖励。
(1)对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农业企业所发生的认证费、产地环境检测费和产品检测费给予全额奖补。
(2) 对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新获得.、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多项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的,同时具备一项或多项奖励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者为准。
5.农业物联网建设及优质农产品宣传。
(1)对建立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的单位,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互联网建立农产品销售平台,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包括本数),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地方名、特、优农产品宣传展示活动。对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统一组织的名优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展位费一次性全额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露地蔬菜和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
(1)对新建露地蔬菜集中连片达300亩以上,在产地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每亩300元、400元、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具备一项或多项奖励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者为准。
(2)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达70亩 (含70亩) 以上、不足150亩的,给予每亩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含150亩)以上的,先申报市级奖补,符合市级奖补条件未获市级奖补的,按2500元/亩标准申报区级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区奖补不叠加享受。
7.连栋温控大棚建设。
(1)对新建净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0平方米,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食用菌、石斛、中药材及花卉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项目基地,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建净面积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以上的,且辅助设施齐全的,先申报市级奖补,符合市级奖补条件未获市级奖补的,按80元/平方米标准申报区级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级奖补不叠加享受。
8.特色农产品建设。对新建樱桃、冬桃、晚秋黄梨、火龙果、蓝莓和瓜蒌等特色农产品集中连片净面积达300亩(含300亩)以上,给予每亩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
(1)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甲级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具备一项或多项奖励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者为准。
(2)对新认定为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具备一项或多项奖励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者为准。
(3)对新认定为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具备一项或多项奖励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者为准。
(4)从2013年起,对单个业主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 (含1000亩) 以上、从事粮食作物生产满三年且土地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按规定通过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时支付土地租金、实施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且当年没有焚烧秸秆的规模化粮食种植主体,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业主奖补金额不超过40万元。
10.优质水稻示范基地建设。对1000亩以上优质水稻示范基地建设符合《合肥市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项目》的要求,经认定后每亩给予3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 鼓励产、学、研合作。对区内农林企业与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建立农业技术研发中心或检测中心,并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2.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13.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4.本政策扶持的项目须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且符合《合肥经开区高刘社区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规划(2015—2030年)》要求。
15.本政策由农村发展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16.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支持区内企业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大力挖掘潜力、提质增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产业引导基金
3.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绿色节能建筑、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公共安全等我区优势主导产业,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二)财政金融产品
4.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开发区推介的小微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5.税融通。
税融通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融通管理实施细则》(合经区管〔2016〕12号)文件要求,依法诚信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金融产品。
对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有连续2年以上纳税记录、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税融通”业务贷款。“税融通”业务贷款可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1%的担保费率提供担保,授信额度不超过企业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5倍(其中信用级别b级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企业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3倍)。对工业企业获得“税融通”业务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区级经济贡献,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6.续贷“过桥”。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续贷“过桥”资金。对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期限在7天以内的,免收借款利息;资金使用期限超出7天的,按其当年实际支付续贷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事后奖补
7.鼓励大企业发展
(1)企业上台阶。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5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高管人才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与企业上台阶奖励不重复享受。
8.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1)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首次入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其中5万元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2)实施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对当年经认定入围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9.推进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
(1)强化工业项目谋划。对当年列入合肥市“121”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市“大新专”重点项目库中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的前期费用奖补。
(2)开展技术改造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两化融合或管理模式评估对标诊断,提供改造方案、k8凯发欧洲杯的技术支持等服务。
(3)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企业为减少用工、提升产品品质对生产过程中应用智能装备、自动化成套装备、工业机器人等设备,当年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购买开发区区内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自动化装备、工业机器人等设备,再按当年实际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4)鼓励企业自建停车场。对工业企业建设立体停车场,建成后按当年设备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产业联动发展。对区内企业通过产品采购、专业分工、定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区内非关联产业内的工业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当年产品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新增采购额1%给予采购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工业企业引进培育配套企业。对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财政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已约定相关“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3)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对当年新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 推进企业增效升级。对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首次评定为a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年度亩均纳税额大于3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计税土地面积4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12.支持企业低碳节能发展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企业采用先进节能、降碳和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改造的节能技改项目,在市经信委备案并实现节能效益的,按照成套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清洁节能发展。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工作目标且节能量实现增长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企业低碳发展。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并通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纳入碳排放管理平台、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并开展碳排放监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通过碳排查(iso14064)标准的核(认)证者,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开发并在国家发改委获得项目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13.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2)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当年确认的安徽省新产品,每项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户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
14.鼓励企业安全发展。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验收且当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工业企业,获得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奖补。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平安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
15.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切实降低重点企业物流费用。对当年进出口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进出口增量超1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每净增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的物流费用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特装展台规模达10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16.鼓励企业发展品牌商标。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合肥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7.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对首次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产品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评选为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评定为合肥市工业企业五星级班组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5万元奖励。
18. 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1)支持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
(2)推进智能制造。对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项目,当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
(3)支持信息化投入。对当年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其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推动制造业 互联网发展。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作为营销渠道,创新商业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对利用电子商务渠道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新增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0.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1.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
22.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落户开发区、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23.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对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区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 “黄山杯”,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接本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两项及以上“琥珀杯”或“庐州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接本区工程项目连续当年获得一项“琥珀杯”或“庐州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建筑行业50强,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同一项目在市(区、县)不重复计算奖励。
24.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本省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建筑类)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支持住宅产业化企业发展。对年销售额(产业构配件)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住宅产业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26.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7.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8.本政策由经贸发展局、建设管理中心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29.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政策引导,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建设,完成示范目标任务,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1、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知名专业机构来我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改造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创建目标达到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对其购买仪器设备、公共软件以及办公场地与配套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以“借转补”方式,按实际完成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且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元。
2、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对新认定的或经过年度考核达标的区级、市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按照35元/平方米/月、40元/平方米/月、45元/平方米/月、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水电、网络、培训、路演等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3、支持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或经过年度考核达标的区级、市级、省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按照每年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4、对新建或扩建的商贸企业集聚区,经区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40万元,2018年6月)
6、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增的小微企业,按年度净增加的小微企业户数给予孵化平台2000元/户的创业服务补助。
7、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培育的企业获得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股权投资的,按照企业获得的区级以上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一次性股权投资额度,50万-100万(不含)、100万-500万(不含)、500万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孵化平台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上述奖补从高不重复享受。
8、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在开发区落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9、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实体以及科技型企业,按照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企业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10、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企业、个人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
12、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企业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7.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上述奖励从高不重复享受。
13、对大学毕业生(包括在校生)在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股东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补。
14、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孵化基金。经认定,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的,专项投资于平台内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天使投资基金,开发区按不超过25%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基金出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15、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认定,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500万元的基金扶持。
16、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17、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的创业贷款不超过10万元。
18、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举办的主题论坛,给予其举办费用50%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9、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政策有效期按规定执行;新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本政策中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与区里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经贸局、人事劳动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为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总部,促进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开发区经济转型升级,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 设立“总部经济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跨市级以上区域的不少于2家。
(4) 先进制造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开发区年纳税不低于3000万元;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在开发区年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商贸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在开发区年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现代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在开发区年纳税不低于200万元;现代旅游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在开发区年纳税不低于300万元;现代物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在开发区年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在开发区年纳税不低于300万元(不含房地产业)。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开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并纳入合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扶持政策
3.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含1000万,下同)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2%、3%给予奖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总部分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5%、2.5%、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补助分3年兑现。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或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1%、2%、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补助分3年兑现。
经认定的开发区现有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4.经营贡献奖。2017年新注册且营收、纳税均保持增长的总部企业,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企业对开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较上一年度在开发区营收、纳税较同比增长,给予企业对开发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50%奖励。
5.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4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0人,下同)连续3年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30%。
6.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新落户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给予3年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每月20元/平方米执行,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不超过租金实际价格;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照每100平方米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房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
7.企业上市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6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证监局辅导备案以及收到验收报告后分别以“借转补”方式给予30万元补助,完成证监会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股改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后以“借转补”方式给予50万元补助,挂牌成功后再奖励50万元。对成功在省股权交易中心股改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8.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三、附则
9.开发区现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1家,年度对开发区纳税不少于15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参照适用本办法。
10.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11.本政策由区经贸发展局会同财政局、招商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监督政策执行。
12.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或政策变化评估后修订。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楼宇
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区属各单位,驻区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实施“调转促”行动方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我区楼宇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升楼宇经济产业能级和经济贡献,使楼宇经济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形式,现就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楼宇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楼宇经济是我区“调结构、补短板”的迫切需要。
楼宇经济占地少、无污染、效益好,能够较快集聚一批业态先进的企业和机构,是我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发展水平和经济效益,全面实现功能及产业定位,打造“立起来的开发区”的战略选择,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完善城市服务功能的重要途径。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楼宇经济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强有力的扶持政策,努力实现我区楼宇经济突破性发展。
(二)我区发展楼宇经济基础较好。
近年来,适应产城融合发展要求,我区已建成和正在建设一批商务楼宇,为发展楼宇经济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规模效益不高、特色不突出、业态水平较低等问题,为此,要把发展楼宇经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明确主攻方向,整合各类资源,着力打造一批高水平的亿元楼宇,实现楼宇经济“一年有起色、三年见成效”的发展目标。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工作重点。按照业态先进、特色突出、配套完善、效益显著的原则,对现有商务楼宇进行功能定位、改造提升、转型升级,提高楼宇品质,完善载体功能;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方式,拓展招商途径,着力引进一批高端业态的企业和机构,全面提高楼宇经济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和发展前景较好的现有楼宇进行重点扶持,通过改造升级,力争在2020年前每个楼宇实现年税收超1000万元以上,打造若干5000万元、亿元楼,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对现有楼宇改造提升;鼓励楼宇开发主体对新建楼宇产权自持,引进优质企业;鼓励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提高产业集聚度,打造专业特色楼宇,自主招引项目,提升楼宇税收贡献;鼓励业态先进企业落户我区,吸引总部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入驻楼宇;鼓励楼宇业主完善楼宇配套服务,提升楼宇物业管理水平;鼓励物业服务公司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及协税护税工作。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围绕楼宇经济发展,各单位要主动跟进服务,协调解决涉及行政审批、招商引资、金融服务、工商注册、设施配套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成立开发区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楼宇经济发展,负责政策制定、奖补兑现、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简称区楼宇办)。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动作为,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各社区委要明确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并落实专人负责各楼宇建设、入驻、招商等情况的统计监测、数据报送和政策宣传等工作,构建全区楼宇经济发展运行监测和信息服务体系。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加快发展楼宇经济有关政策,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加强监督考核。区经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纳入重点支持的楼宇的申报进行审核,制定有关检查、考核和验收标准,并组织开展督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
附件:
相关部门楼宇经济工作职责
1.经贸局(区楼宇办):负责研究指导全区楼宇经济产业定位和业态发展;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建立全区楼宇经济网络监测服务平台;牵头组织开展特色楼宇的认定、考核和政策扶持工作。
2.社区委及园区:负责收集楼宇资源现状、布局情况、功能结构、经营管理情况、租赁及销售情况以及入驻企业的行业分布、功能定位、税收归属等信息,建立楼宇档案信息数据库,定期上报楼宇入驻动态信息;建立与楼宇管理运营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及入驻企业的固定联系机制和常态服务机制。
3.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政策兑现审核工作。
4.招商局:负责政策宣传,推介项目落户,协助招商引资项目政策申报,积极引导聚集发展,打造特色专业楼宇,做好重点项目服务的同时,给予一事一议政策。
5.科技局:负责核准楼宇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资质。
6.建发局:负责提供商务楼宇整体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7.国税局、地税分局:负责按月提供全区企业纳税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协助社区深入楼宇督促区外企业税务变更,指导社区开展协税护税工作业务;就企业税务未按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配合做好企业办税咨询与服务。
8.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注册情况及生产经营范围;每月至少一次协助社区深入楼宇督促区外企业工商变更,指导社区开展协税护税工作业务;对擅自变更住所的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做好企业办证咨询与服务。
9.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商务楼宇相关土地出让依据。
10.环保分局:负责涉及环保前置条件的审批和管理。
11.建管中心:负责提供商务楼宇项目报建及竣工验收等情况。
12.房产中心:负责对纳入楼宇经济扶持范围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考核和评比工作。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楼宇经济
发展支持政策
首先条 为促进我区楼宇经济繁荣发展,鼓励商务楼宇提升品质和档次,大力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定位的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楼宇经济,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楼宇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位于开发区范围内,并在开发区纳税;
(二)用于商务、科研、创业孵化、工业总部等用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不含商业、住宅及附属设施);
(三)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在开发区注册纳税,有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
(四)入驻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经开发区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楼宇办)认定、备案的楼宇,享受本政策。
第四条 多渠道盘活楼宇。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存量楼宇、在建楼宇、闲置厂房等进行更新改造,改造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不含商业、住宅及附属设施),且改造后入驻率(入驻企业办公面积占楼宇可使用办公面积之比)达到70%以上的,对改造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改造成本的30%,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五条 打造专业特色楼宇。对按照区楼宇办备案的产业定位招商,入驻率达到70%以上,且产业集聚度(同一行业入驻企业与全部入驻企业之比)达到50%以上,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保持稳定增长的楼宇,每年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新建商务楼宇。对新建综合性楼宇,楼宇开发主体自主持有产权,自持部分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入驻企业符合区楼宇办备案的产业定位的,自楼宇正式运营第2年开始,连续3年按照其自主引进开发区以外的纳税企业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扣除当年企业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七条 提升楼宇税收贡献。对区楼宇办备案的楼宇,年度楼宇纳税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招引项目。
(一)对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主体自主引进开发区以外的纳税企业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按照企业自办结税务登记或迁转手续之月起一年内所产生税收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扣除当年企业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部分)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后年度,按照入驻企业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主体奖励。
(二)对自主引进企业总部(符合条件的区域中心)的,经区楼宇办认定,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第(一)条不重复享受。
(三)对入驻楼宇的鼓励类(金融创投、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电商云商、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及其他类(房地产等除外)服务业企业,享受以下奖补:
1.新设立投入运营的企业,自入驻当年起,按企业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第1年按70%(其他类服务业企业减按5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其他服务类企业减按30%)给予奖励。
2.开发区内现有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入驻楼宇的,自入驻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年度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40%(其他类服务业企业减按20%)给予奖励。
3.对新引进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按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执行。
4.对引进的上市公司,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引进新认定和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国家标准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在楼宇内设立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对在楼宇内新认定或经过年度考核达标的区级、市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按照35元/平方米/月、40元/平方米/月、45元/平方米/月、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水电、网络、培训、路演等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完善楼宇配套服务。楼宇业主依法投资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设置立体车位等,增加楼宇公共停车位,解决员工停车难问题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投资新建、改建员工餐厅或公共用餐场所解决员工就餐难问题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为适应入驻主导产业企业发展而进行的通信网络、能源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实施主体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提升楼宇物业管理水平。对楼宇业主引进国家一级资质、签约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物业服务公司,给予物业服务公司3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对按区楼宇办要求及时上报楼宇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积极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及协税护税工作的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年度考核评比结果,给予3~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报管委会审定后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开发区楼宇经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楼宇办商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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