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科技局部分)
二、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28.根据《肥西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29.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对企业贷款额5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给予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省、市、县不重复享受。
30.设立“科技贷”金融产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1.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我县的.创新型(试点)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培育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落户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贯标合格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4.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购置。对整体迁入我县,具有经认定在有效期内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6.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银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对象须为首先位或首先权利人,参与单位按照50%给予奖励。
37.对当年新注册在我县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等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已在我县注册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新型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县内企业每成功申报一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成功服务县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单个服务机构限报不超过100件。
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县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50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服务机构,市、县不重复奖励。
38.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的.、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9.对符合入孵条件,经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入孵企业租用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给予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2年内每月15元/㎡的房租补贴。经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其新入驻企业房租补贴参照上述入孵企业标准执行。
40.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权益人每件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每件500元、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实审阶段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或个人限报不超过50件;当年新申报发明专利20件以上并进入实审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的(发明)pct专利进入.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1万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1.县内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取县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受让方每件5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6件。
42.当年新认定为省、县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助。
43.对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补助,连续3年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优秀的,补助年限延长至5年。
44.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西县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奖励,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补,同一企业,市、县不重复享受。
45.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的,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助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6.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7.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在我县设立众创空间,鼓励县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众创空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在县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2年内通过市级认定或省级以上备案的,给予2年期内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8.鼓励县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对建成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0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加速器,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在县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2年内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2年期内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9.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的企业当年一次性获得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经审核,给予所在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按每家企业所获股权投资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0.对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考核优秀的创业类科技特派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51.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按比例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市、县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