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k8凯发欧洲杯

2019/4/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安庆市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推动安庆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创新发展

1.支持整车企业(以下称:投资方公司)在安庆新成立独资或合资整车企业(以下称:安庆公司)创新发展,并积极申报独立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2.安庆市对下列整车研发事项给予补助:

(1)支持企业研发全新车型平台,对研究成果在安庆转化建设的平台给予补助,每个平台最高7亿元。

(2)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全新车型,对企业研发后导入安庆生产车型的研发费用给予补助,每款车型最高3亿元。

(3)支持企业对现有车型技术升级,对续航里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符合市场需求且在安庆量产车型的研发费用给予补助,每款车型最高2500万元。

(4)支持企业建立新能源汽车研发体系,对在安庆落地建设并投入运营的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亿元。

在安庆公司取得新能源整车生产资质前,以上政策支持对象可以为投资方公司,但其通过本政策支持所形成的产品、技术、车型平台等资产需归属安庆公司,或在后期通过评估以增资方式注入安庆公司。

二、支持推广应用

3.对本市消费者购买的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市财政给予购车人(单位)一次性2000元电费补贴。

鼓励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组织团购一次达到10辆的,市财政再给予购车人(单位)一次性2000元/辆的奖励。

4.全市新增或更换的公交车中,2019年新能源汽车公交车比例不低于70%,以后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比例。

全市新增或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2019年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40%,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比例。

全市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新购车辆,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新增机要通信用车100%配备新能源汽车。

上述新增购置的非新能源汽车,需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

三、支持绿色出行

5.加大公用充电桩的建设和使用,对纳入全市统一充电智能服务监管平台管理的高压站点、低压接入站点和公交车专用站点公用充电桩,市财政分别按照0.6元/千瓦时、0.5元/千瓦时、0.4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

对用新能源汽车作为出租车投入运营,按照0.1元/公里每车标准,据实际行驶里程(新能源驱动)给予运营单位补贴,每车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奖励资金由运营单位所在地财政承担。

6.对车辆运营使用新能源汽车规模达到100辆的分时租赁、网约车、出租企业,按其月均运营里程(分时租赁达到1000公里,网约、出租达到2000公里)的新能源汽车数量,2019年、2020年分别给予每车每月400元、300元的运营奖励,且与第5条第二款不同时享受。

四、支持服务平台

7.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按省支持金额50%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8.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和电池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相关政策,回收销往本市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电池。市财政按回收本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电池容量给予10元/千瓦时的奖励。

五、附则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兑现;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

本政策第3条、第5条第二款,第6条的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车型生产企业在本市上缴税收。政策兑现的资金除第1条和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所在地按比例承担。市、三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怀宁县、桐城市、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安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宜政发〔2018〕18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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