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k8凯发欧洲杯

2019-4-29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合经区管〔2019〕61号

 

关于印发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

扶持政策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多层次人才体系建设扶持政策》、《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3日

 

       

                

  

                 

文本框: 合肥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印发






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

 

为支持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加快开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开发区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3.本政策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本政策所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开发区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单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支持企业上市

(一)鼓励企业股改

4.对在《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经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企业改制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关税费时,所产生的开发区经济贡献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2)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发行除外)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公司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企业营业收入、缴纳税收同比保持增长的,企业每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以上(1)-(4)项补助按照“借转补”方式预拨,从拨付首先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拨付首先笔资金后三年内未获得首发受理申请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退回补助资金。

(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5.对完成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再给予100万元补助。

此项补助按照 “借转补”方式预拨,从首先笔资金拨付后两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两年内未获得首发受理申请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退回补助资金。

6.对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7.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采取红筹架构、vie架构的除外),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并享受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股改政策。

8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

9.新落户我区的上市企业主体或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且将该上市公司迁至我区的,给予400万元奖励;新落户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落户企业迁出开发区的,需全额退回奖励。

10.对在区科技局备案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培育层或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1新三板、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新三板挂牌的,按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三)鼓励企业融资发债

12.区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50%以上融资资金在开发区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速度)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进行股权融资且融资投资区域在开发区内范围内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对符合第4条政策条件的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符合海恒担保公司担保条件的,给予优先担保,在政策有效期内,对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

15.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发债融资且融资投资区域在开发区范围内,按在开发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基金发展

16.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发展奖励

(1)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实现首先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管理基金实缴出资额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公司制基金每年按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有限合伙制基金每年按其自然人合伙人实际分红的10%给予自然人合伙人奖励。

(3)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该基金实缴出资额5‰给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单支基金不超过3人)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10%。

以上奖励资金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17.对2019年起新落户开发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金正式运行首先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50万元奖励。

18.引导基金支持企业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完成与开发区约定返投比例的除外):

(1)基金当年投资开发区内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3个月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私募基金管理人。

(2)基金投资的企业2019年新落户开发区,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在开发区实际运营满1年后,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19.设立风险资金池为企业提供增信

设立高企贷、科技保险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按照资金池资金数额的10倍安排信贷资金。

20.财政金融产品补贴

(1)科技保险贷保费补贴

对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保险贷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成功办理科技保险贷业务的企业给予以下补贴:(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开发区、企业按照3:3:2:2的比例分担保费;(二)对非.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企业按照2:8比例分担保费。单个企业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税融通贴息

对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融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成功办理税融通贷款的企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续贷过桥业务补贴

对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成功办理、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7天内还款的免收利息费用,并按企业实际支付续贷过桥总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营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

21.对扶持企业发展金融机构的奖补

(1)融资担保公司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税融通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照其全年在开发区内开展税融通业务总额的0.2%给予补贴。

(2)对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企贷管理办法》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高企贷的银行,给予以下补贴:(一)由企业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的,按基准利率10%给予补贴;(二)由资金池作为担保的,按基准利率30%给予补贴;(三)纯信用类贷款的,按基准利率40%给予补贴。

(3)对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保险贷管理办法》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科技保险贷产品支持的银行,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补贴。

(4)对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向开发区内企业提供财政金融产品总量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对综合考核居于前列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22.优化金融服务环境

(1)在开发区内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新引进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含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3)对开发区内依法合规经营、年度考核合格、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及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增速超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增速且不良贷款水平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不良贷款水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附则

23.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4.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5.本政策第21(4)条申报企业工商注册地范围为合肥市内。

26.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科技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策执行的监督。

27.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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