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k8凯发欧洲杯

2022/9/19

 

管委会各部门:

合肥高新区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 推进“双自联动”发展若干政策》业经2022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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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推进

“双自联动”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在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领域的叠加优势,不断促进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开放创新、金融创新的深度融合,高质量高水平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科大硅谷”建设,打响合肥高新区“科创自贸”特色品牌,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加大自贸试验区简政放权力度。积极承接安徽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合肥片区特别清单赋权事项,并由区块相应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特别清单事项实现“高新事、高新办”,办理时限流程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和简化。

第二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开展制度创新。对制度创新事项当年入选国务院集中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或国家有关部门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的,给予案例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制度创新事项当年被评为省级制度创新案例或省级标志性成果并发布的,对案例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先行先试。对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启动实施《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计划方案》试点任务的,给予实施单位表彰。

第四条  支持开展产业化经费股权投资改革。支持国有新型研发机构使用产业化经费自主选择拟孵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按照市场化方式办理股权退出,投资收益可循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鼓励国有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职务科技成果不再纳入常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包容审慎的推进原则,在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等领域形成单列管理具体细则,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

第六条  支持不同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股权激励。鼓励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股权激励。新型研发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许可、转让等形式开展转化时,给予科研团队或技术发明人不低于70%的股权激励,给予做出主要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团队不低于5%的股权激励。

第七条  支持横向课题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将横向课题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经批准的科创企业,并将部分股权奖励给技术发明人或团队,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投资组合,结余经费形成的股权可自行选择包括协议转让、股权回购、并购重组等方式办理股权退出手续。

第八条  制定高企认定、上市合规证明便利化措施。企业申报国家高企可由高新区自行组织评审,并向省认定机构备案。对拟在国内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行为的企业,允许使用《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对外投资、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等领域的行政合规证明。

第九条  加强国际人才服务。鼓励海外人才落户,对拟长期在区内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区内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经许可,一次性给予5年的工作许可。开通apec商务旅行卡服务直通车,区块可直接推荐上报符合要求的办卡企业。

第十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总部赋权,在区内开展创新业务,并纳入“自贸贷”品牌,重点鼓励科技金融机构开发面向区内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金融产品。对于区内企业使用“自贸贷”品牌金融产品的,按照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试点任务落地,鼓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离岸保险等金融创新举措在高新区块开展试点。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双自”叠加区域内。对“双自”叠加区域外的企业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政策由高新区自贸试验区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229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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