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10
宿科高〔2022〕50号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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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技局
2022年9月9日
宿州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宿州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以下简称“一室两中心”),着力构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不断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宿州市重点实验室是主要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技创新平台。
宿州市技术创新中心是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以“科创 产业”为引领,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主要依托企业,开展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研究,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供给,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宿州市科技局统筹负责“一室两中心”的评审认定、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一室两中心”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以及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宿州市“一室两中心”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认定原则。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宿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
1.在宿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验室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高校院所为主体,与企业联合共建。
2.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实验室所在学科原则上为特色优势学科。
3.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8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5.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
(二)宿州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条件:
1.在宿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企业、民非企等社会组织为主体,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共建。
2.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3.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8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公共服务能力较强,能够辐射带动本区域、本行业科技创新,每年服务单位数量不少于10家,每年科技成果转化不少于10项。
5.所属产业优势明显,为所在地主导产业,所在地政府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
(三)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1.在宿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共建。
2.依托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每年研发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3.依托企业在本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须有1项发明专利或行业标准。
4.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等。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2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软件研发等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相应类型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各高校院所申报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开展现场考察,确定拟认定名单。经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统一命名为“宿州市×××(领域名)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条 “一室两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同时,根据需要可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和技术(或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一室两中心”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两年一次。绩效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际、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行业引领带动、资金投入情况,培养引进人才,科研成果产出及转化产业化,经济社会效益、运行管理机制等。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档。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财政绩效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未通过或不参加评价的,撤销其认定称号。
第九条 “一室两中心”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认定条件的,撤销其认定称号。
第十条 本细则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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