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工信厅企业函〔2022〕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31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意授予北航天汇创新成果转化基地等170家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要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环境,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基地内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及时梳理总结和推广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经验,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辖区内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做好年度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
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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