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1
黄政办〔2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助推企业稳生产拓市场扩投资 实现“开门红”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31日
黄山市助推企业稳生产拓市场扩投资
实现“开门红”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稳增长决策部署,推进企业稳生产、拓市场、扩投资,全力拼经济,奋战“开门红”,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招工复产。2023年一季度,对企业招用人员初次在黄就业或新招用返乡人员,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地财政按8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新增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企业融资支持。2023年一季度,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银担”等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且贷款期限满1年(含1年)的,由市场主体注册地财政给予贷款主体1年的1.5%贴息补助;对于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低于1%的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册地财政按1%担保费率予以补足。以上补贴标准贷款计算基数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黄山信投集团,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项目复工。对春节期间不停工项目或2023年2月5日前人员考勤率达到节前80%以上水平的复工项目,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信用加分激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四、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或周边同类型用房租金大幅下降的,可申请减免或缓缴租金,由租赁方依规办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五、促进消费提质扩容。围绕家电、汽车、餐饮、住宿、商超等重点领域,2023年一季度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资金,采取政府、企业联动方式发放消费券。鼓励各区县同步发放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重点景区分区域、分时段、分人群实行门票优免政策。丰富春季旅游的产品供给,市、县(区)联动推出30项以上新春活动、100项以上民俗和非遗活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六、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2022年度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2023年一季度产值超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2023年新增5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年期及以上)用于技术改造,由市场主体注册地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1年、最高3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七、助力外贸企业拓市抢单。鼓励企业参加安徽省“徽动全球”万企出海外贸拓市场抢订单行动,对2023年赴境外参展和参加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境外经贸对接活动企业,给予人员国际机票费用70%的补贴,同个展会、同场经贸对接活动每家企业奖励人数限1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八、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对2023年新增单笔10万元以上贷款的物流企业(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贷用于企业经营使用),给予2%的贴息补助,单户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贴息金额不超过6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九、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12条”执行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一季度,在黄山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黄山市户籍二孩及以上家庭(第二孩需未满18周岁),由受益财政按15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来黄新就业人员(需连续缴纳黄山市社保3个月以上)在黄山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万元/套的购房补助;在黄山市购买二手住房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的50%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人才办、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保监分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十、继续执行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对购买属于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新建商品房、二孩及以上家庭(第二孩需未满18周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最高上浮20%。借款人、共有人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基数提高至16万元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适当提前公积金贷款准入、受理时间节点。(牵头单位:市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国家、省出台的其他稳增长政策措施,遵照从优执行。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奖补资金,未明确财政安排渠道的,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100%分担;屯溪区、黄山高新区企业按市、区(管委会)财政6∶4比例分担;其他区县企业按市、区县财政4∶6比例分担。本政策除第九、第十条外,其余条款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各牵头单位根据本政策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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