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集成中心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k8凯发欧洲杯

2023-3-27

 


各相关部门:

《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集成中心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23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317   

 

 

 

 

                                                 


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集成中心

管理考核办法

 

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打造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一体化服务平台更好保护创新成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着力提升园区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述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集成中心(以下简称“集成中心”),是指位于高新区将军岭路与皖水路交口东南角的合肥创新产业园三期b8栋(暨合肥市知识产权大厦)。

 

第一章 入驻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在集成中心,税收、统计关系属于高新区,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对市外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经国知局评定的优质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考虑其非独立法人资格,允许其享受区级相关政策奖励。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入驻机构的规模分配办公区域。

入驻集成中心2楼孵化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合肥缴纳社保3人以上,年营收不少于200万元或根据主营业务完成以下任一指标:

(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年代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布局图等知识产权不少于500件(其中专利不少于300件,高新区内业务不少于200件)。

(二)知识产权金融机构年辅助企业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不少于6亿(其中高新区不少于2亿)。

(三)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机构年辅助企业贯标不少于30家(其中高新区企业不少于10家)。

(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年代理知识产权诉讼、非诉业务30起(其中高新区不少于10起)。

(五)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服务企业数不少于60家(其中高新区企业不少于20家)。

入驻集成中心3楼加速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合肥缴纳社保10人以上,年营收不少于1000万元或根据主营业务完成以下任一指标:

(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年代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布局图等知识产权不少于2000件(其中专利不少于1500件,高新区内业务不少于500件)。

(二)知识产权金融机构年辅助企业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不少于30亿(其中高新区不少于10亿)。

(三)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机构年辅助企业贯标不少于100家(其中高新区企业不少于30家)。

(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年代理知识产权诉讼、非诉业务100起(其中高新区不少于30起)。

(五)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服务企业数不少于200家(其中高新区企业不少于80家)。

第三条  入驻的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1次以上专利挖掘、高价值培育、知识产权贯标、高企及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等公益培训或交流活动,协同开展企业知识产权靶向服务不少于10家次;每月提供不少于1人次的窗口业务咨询服务;轮班指导企业开展专利文献自助查询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条  入驻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不得存在非正常专利代理行为(及时配合撤回或确有申诉必要的不计入)。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对入驻办公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房租、水电、物业费用减免。入驻2-3层孵化加速区的,采取先缴后返形式,免除房租、水电、物业费用,支持期3年;入驻4-10层平台区,符合合肥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的,签订招引协议,采取先缴后补形式,享受房租减免等相关补贴政策。

第六条  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评高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享受市级对于入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补。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年度对入驻机构进行考核,入驻机构需提供业务合同、服务记录等考核材料。考核通过的,返还当年度先缴费用;首年度考核不通过的,暂缓费用返还,第二年度进行两年累计考核,通过后返还先缴费用,仍不通过的予以清退,费用不予返还,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签订招引协议的入驻机构,按协议约定进行指标考核。

第九条  入驻机构应遵守集成中心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水、电等能耗资源,保持办公场地内环境卫生、纪律秩序,服从管理人员工作安排,对扰乱办公秩序、不遵守相关规定的,予以清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如入驻机构量超过集成中心承载规模,按入驻机构的人员规模与营收数额择优选定。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本办法自20234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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