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10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蜀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特制定《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服务券实施办法》,现印发至各有关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服务券
实施办法
首先章 总 则
首先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等文件精神,以服务推动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为宗旨,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优化社会服务资源配置,降低企业创新成本,营造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规范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服务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服务券(简称战新券)是指蜀山区为集聚社会服务资源,协同开展定向服务,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电子凭证。
第三条 战新券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的原则,通过发挥战新券的杠杆作用,满足企业研发、设计、财务、管理、检测等多元服务需求。
第四条 蜀山区实施战新券所需资金,由市级电子商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市级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等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发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战新券的发放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是电子商务、环境、大数据等领域企业;
(二)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均在蜀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运营规范;
(三)优先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在库战新企业、市级认定或区级备案大数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
第六条 战新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通用券仅适用于企业与战新券服务机构之间开展技术、设备、专利、咨询、认证、检测、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活动;专用券适用于经战新券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特定用途服务,具体使用范围另行通知。
战新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平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知识产权评估、分析评议及拍卖服务)、商标代理机构、科技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财务咨询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环境评价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业设计机构、网络信息安全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包含软件、互联网 、大数据)、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等。
第七条 战新券服务机构条件:
(一)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平台需落户蜀山区。
(二)服务机构须在蜀山区注册或在区内设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且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蜀山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优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持证专利代理人不少于5名;
商标代理机构:成立2年以上,属于国家商标局的备案代理机构,至少5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科技咨询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良好服务业绩;
人才服务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良好服务业绩;
财务咨询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财政厅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至少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人员5名且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认证机构:具有有效cnca的相关资质,具有良好服务业绩;
检测机构:具有有效cma或cnas的相关资质,具有良好服务业绩;
环境评价机构:取得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质;
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具有为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业绩,至少有注册会计师5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税务师事务所:取得税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登记证书,至少有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5名,其中至少3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律师事务所:取得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具有为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业绩,至少有执业律师15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工业设计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被授予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近两年内为国内知名企业、国家科研院所开展项目合作5项以上。
网络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良好服务业绩。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包含软件、互联网 、大数据):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良好服务业绩。
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良好服务业绩。
(三)战新券管理部门面向全区征集相关服务机构,经资质审查后,分批择优列入战新券服务机构范围。
(四)对行业地位领先、业绩突出、企业服务需求量大,且蜀山区缺少的国内外优秀服务机构,可单独提出申请,经战新券管理部门评估论证后列入战新券服务机构范围。
第八条 服务机构须注册、登录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平台,并线下提交资质证明材料、服务清单及相关证明,申请成为战新券服务机构。战新券管理部门对申请的机构和服务产品信息进行审核,服务机构名录经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服务机构在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未在线上发布服务产品的,视为自动放弃战新券服务机构资格。
第三章 申领与发放
第九条 战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限额5000元,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1年,不得买卖、转让,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请计划使用。有效期内未登记使用的战新券,逾期自动作废。电子商务、环境、大数据等领域企业每年领取战新券金额上限为5万元,其中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上限为10万元。对于符合“战新券”申领资格且入选蜀山区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其申领额度基础上增加5万元“战新券”申领限额。
第十条 申领与发放程序:
(一)战新券管理部门发布申领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战新券发放对象,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登录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平台,注册提交资料;
(三)战新券管理部门审核申领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后,向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战新券,并登记备案;
(四)战新券按企业申领时间顺序自动预发放,至当期战新券发完为止。
第十一条 战新券管理部门提出拟发放名单及金额,并在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申领企业在线发放战新券,并登记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二条 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应及时登录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平台,申请服务产品、填报战新券使用信息并上传服务协议。战新券使用信息包括协议金额、战新券支付金额、签约时间等。
持券企业每次使用的战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50%,其他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
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及持券企业需先后登录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做出双向服务评价。
第十三条 战新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
对于实际使用战新券金额不足领取金额30%的企业,在下一周期不得申领战新券。
第十四条 战新券原则上每季度兑现1次,具体兑付时间另行通知。兑现期内,服务机构登录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平台提交兑现申请。兑付时需提交服务合同、服务发票(与服务合同总金额一致)、服务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服务完成前,持券企业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迁出蜀山区的,战新券主管部门将拒绝兑现相关交易费用。服务机构与持券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审核企业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如发生企业外迁,双方提前约定相关权责。
第十五条 战新券管理部门对兑现申请进行核实,按照服务机构所收取的战新券面值进行兑现,标准化产品按照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平台公布的产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给予兑现,并提出拟兑现名单及金额。
第十六条 拟兑现名单及金额在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10%支付给服务机构,其中10%用于奖励服务实施团队。
第五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该机构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战新券管理部门对战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抽查战新券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注销其持有战新券且不得再次申请,追回全部兑现资金,服务机构取消服务资质并清理出库。涉嫌违法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持券企业应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给予客观真实的评价并配合服务机构进行兑现。对提供不实评价信息或拒不配合兑现的企业,查实后将取消其申请战新券的资格。涉嫌违法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将责成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公开予以曝光并清理出库,同时取消区级政府对其相应的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持券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战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蜀山区发改委负责战新券的政策制定、发放兑付、管理监督工作。本实施办法由蜀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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