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7
各县(区)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皖财企〔2021〕437号)精神,为确保切块下达至我市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下称“奖补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有效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方案。
一、政策实施目标和支持对象
2021—2023年,利用当年度省财政切块下达至我市的奖补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特别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当年奖补资金规模具体结合上一年度各融资担保机构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金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等因素分配。失信融资担保机构不在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切块资金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奖补至融资担保机构。得到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切实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同时,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财政资金。
二、申报条件
奖补资金分配的基础数据信息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以下简称“报送系统”),以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信息作为测算依据。奖补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限定于在“报送系统”中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的蚌埠市融资担保机构,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报送系统中按要求定期报送数据。
2. 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 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融资资金应用于企业正常经营。
4. 上一年度担保机构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2%。
5.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三、资金分配方案
(一)奖补对象
对开展单户担保额度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下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如同一被担保企业在同一担保机构一年内有多笔担保业务,则累加计算,以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为支持条件。
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该机构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该机构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指全部担保期间实际收取的担保费收入,若担保期间大于一年,指各年收取的全部担保费收入。
(二)奖补标准
某融资担保机构奖补额度=当年市获得省切块奖补资金总额×该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小微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加权担保额/∑全市符合奖补条件的各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加权担保额。
其中:
1. 某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加权担保额=(∑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担保额权重系数)×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
2. 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该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三)奖补系数
1. 担保额权重系数
为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开展单户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按如下标准计算担保额权重系数:
单户实际担保额 |
担保额权重系数 |
500万元(含)以下 |
1.5 |
500万元-800万元(含) |
1.2 |
800万元-1000万元(含) |
1 |
1000万元以上 |
0 |
单户实际担保额指某被担保企业在同一融资担保机构一年内新增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之和。
2. 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
对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取费较低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按如下标准计算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
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 |
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 |
2%以上 |
0 |
1.5%-2%(含) |
0.5 |
1.2%-1.5%(含) |
0.7 |
1%-1.2%(含) |
1 |
0.9%-1%(含) |
1.1 |
0.8%-0.9%(含) |
1.2 |
0.8%(含)以下 |
1.3 |
四、组织实施
(一)信息填报。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数据信息填报及审核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按月在报送系统中填报新发生的业务数据信息,并对所填报的业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每月业务数据信息填报工作应于次月8日前完成。
(二)信息审核。市、县(区)管理部门对照降费奖补政策有关要求,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月度业务数据信息实行逐级审核。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抽查、第三方审计、金融机构对账等。融资担保机构注册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业务数据信息的首审部门,月度首审工作应于次月15日前完成,市级审核工作应于次月25日前完成。
(三)资金申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省级奖补政策及财政资金下达要求,组织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资金申报工作,并对各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融资担保业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全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效果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
(四)信息公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审批和资金分配各环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阳光”下分配降费奖补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资金分配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资金下达。市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省切块资金下达后60日内,及时分配下达到有关县(区),由有关县区将资金分配至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并将分配方案(细化到融资担保机构)上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财政部门接到相关资金后,要及时、足额发放至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区经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在审核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取消其当年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做好业务督促。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指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主动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要加强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确保工作台账资料完整规范。
(三)加强跟踪问效。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2月中旬,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细化到融资担保机构)及绩效自评情况。
在奖补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方向)绩效目标自评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7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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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方向)绩效目标自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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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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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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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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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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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部门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资金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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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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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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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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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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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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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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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总体目标 |
引导地方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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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完成情况 |
本地区政策实施目标 |
本地区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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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
一级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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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
数量指标 |
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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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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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奖补管理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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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资金到位率。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计划投入资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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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奖补资金到位及时率。奖补资金到位及时率=(实际已及时到位奖补资金/应到位奖补资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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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经济效益指标 |
项目实施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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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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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业务惠及小微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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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通过对担保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调查走访,获取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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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请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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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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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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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形成的实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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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量指标。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实际完成值汇总时,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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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性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实际完成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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