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工业企业厂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k8凯发欧洲杯

2021/10/12

各有关单位:

《合肥高新区工业企业厂房使用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2021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据各自权限职能,做好我区工业企业厂房使用管理工作,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2021926 

 

 

 

  合肥高新区工业企业厂房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工业企业厂房使用管理,切实推进企业安全、环保、有序生产经营,充分利用盘活工业企业厂房资源,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业发展、节能降耗等政策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首先章  总 则

首先条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使用应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创建等工作。

第二条 依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规定,高新区内可用于出租的工业厂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孵化器)项目的购房资格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工业厂房使用在线审核管理,打造工业厂房使用信息化平台,推进工业厂房使用动态管理、方便高效、公开透明,提高企业服务质量(访问方式:1.合肥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k8凯发欧洲杯首页进入“合肥高新区工业企业厂房使用管理平台”专栏;2. http://223.244.92.109:8081)。

 

第二章  出租方要求

第五条 用于出租的工业厂房应合法建设、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条件,产权明晰,并取得产权证明。

第六条 出租企业应如实将拟出租房源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拟出租房源情况、承诺函等资料)报送属地社区中心(合作园区)进行确认;属地社区中心(合作园区)在经济贸易局、建设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审查合格后对拟出租工业厂房进行记录。

第七条 厂房出租企业应当按照原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的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洽谈招租项目,原则上招租项目的各项经济指标不低于原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的标准(按照使用厂房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第三章  承租方要求

第八条 承租企业具备的条件:

1.承租企业及时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房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搭建,不得超设计负荷使用。

2.承租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鼓励支持类产业发展方向,并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项目入驻

第九条 三高一低产业(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从事化工和危险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禁止入驻工业厂房。

 

第四章  租赁审核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承租企业向属地社区中心(合作园区)提交入园申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项目情况、承诺函、征信报告等资料)后,属地社区中心(合作园区)牵头做好承租企业拟实施项目登记注册、产业类别、安全生产等情况的甄别确认工作,在征求经济贸易局、建设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意见后向企业反馈确认结果;对于通过审核的项目,属地社区中心(合作园区)要及时向拟入园企业发放租赁工业厂房企业入园证明,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办理备案、消防、环评、能评等手续(流程图见附件)。

各部门要依托在线审核平台,指定内设机构及时做好审核工作,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方式。审核过程中,如任一部门持否定意见,即停止审核工作并通知企业。

第十一条  属地社区中心(合作园区)定期对辖区拟出租及存在出租工业厂房行为的企业情况摸排走访,准确掌握企业名称、占地面积、出租厂房面积、企业产值税收数据、负责人等信息,督促租赁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月将摸排汇总的信息报送至经济贸易局。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经济贸易局、建设发展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属地社区中心(合作园区)等部门常态化清理整治违规租赁工业厂房企业,确保承租企业依法合规、安全有序生产。

第十三条  承租企业同等享有申报国家、省、市、区各级各类支持发展政策的权利,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服务指导。

 

第五章  工业(孵化器)项目购房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局按照原市国土局有关民营工业(孵化器)项目遗留问题处置意见的要求,牵头负责高新区13家民营工业(孵化器)购房企业资格审核(含一手房购买和二手房转让)。

第十五条  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含参股)运营管理的工业(孵化器)项目,由各直属企业牵头,会同招商部门按照入园企业相关要求办理购房企业资格预审,经经济贸易局复核同意后,再予办理购房资格审核(含一手房购买和二手房转让)

 

第六章  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工业厂房租赁要严格落实租赁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联动作用,规范工业厂房使用。

第十七条 出租企业职责:

1.出租企业拟引进的项目应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遵守原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未达约定指标的,相关部门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2.租赁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创建等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出租管理。

3.出租企业负责督促承租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督促承租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创建等工作。

4.租金收入必须依法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承租企业职责:

1.承租企业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相关要求,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结构、厂房用途和生产经营。涉及厂房装修改造的,应依法办理施工、消防手续。

2.承租企业应依法办理项目备案、环保、能评、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创建等工作。

3.投资、产值等经济指标符合纳统标准的企业,应及时做好统计上报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属地社区中心(合作园区)职责:

对已租赁入园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项目等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租赁双方情况,建立辖区内可租赁工业厂房台账,做好工业厂房租赁日常监管。

对符合租赁要求但手续不全或现场不规范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以及不符合租赁条件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统一报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经济贸易局:负责工业厂房产业项目准入的审核,开发网上审核管理平台,建立企业出租、承租信息动态管理机制等工作。

建设发展局:负责工业厂房规划设计复核、消防审验、排水许可、二次装修过程质量监督及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登记注册、食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监管等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工业厂房使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业厂房违规使用清理整顿等工作。

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容秩序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章建筑查处等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执法等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企业消防救援、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及执法等工作,配合做好违章建筑使用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

税务局:负责企业的税务管理与检查工作,配合违规厂房使用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

自规分局:负责涉及土地和规划方面的相关工作,负责违章建筑的认定工作,配合违规厂房使用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贸易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工作方案,并加强宣传引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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