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5
皖经信综合〔2021〕97号
各市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厅机关处室局:
现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皖经信财务函〔2019〕752号)中《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信用管理和失信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废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9月30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首先条 为加强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制度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是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推荐、审核评审、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和履行义务的诚信程度进行认定和记录,并据此依法依规进行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局”),对应负责相关资金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承办处室局对项目审核、评审比对、督查核查、绩效评价等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依法全面、客观、准确归集信用信息,及时向省信用平台推送,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条 承办处室局在制造强省资金项目审核、评审过程、督查核查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单位已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照规定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对项目申报中,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项目支持的申报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实行项目申报诚信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办处室局应加强对承诺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加强宣传教育,倡导诚实守信,积极依托“信用安徽”网站、门户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全面加强信用建设宣传。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
2021年9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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