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蚌埠市2021年高企认定工作的通知-k8凯发欧洲杯

2021/3/12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科高秘〔2021〕74号),现就我市202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8年通过认定的高企(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注册申报

1.“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科技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原“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2.“科技部服务平台”提交材料。申报企业通过“科技部服务平台”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申请书封皮,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企业人员相关材料,研发项目相关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材料,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国家或行业标准证明材料,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其他附件材料。

3.“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申报企业在“科技部服务平台”注册填报后,须再访问“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61.190.35.98:801/ahismp/cms,以下简称“省系统”),点击企业申报入口,跳转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跳转回“省系统”,在线填写《企业信息完善表》,保存、打印后选择所在市科技局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

4.“省系统”提交材料。申报企业登录“省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资料(填报内容须和“科技部服务平台”上内容一致),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有上传材料真实性负责。

5.中介机构注册登记及提交备案材料。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只须在“省系统”注册登录,并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营业执照、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如通过金融机构的工资发放资料等)。已注册中介机构无需重新注册,若需更新证明材料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再重新上传提交即可。

(三)企业材料报送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属地报送到各县区科技局,同时填写《2021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电子版发送到各县区科技局电子邮箱。

(四)县区审核推荐

各县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为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各县区科技局在收齐本县区材料两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送交县区税务局,各县区科技局会同税务局做好审核工作;县区税务局审核申报材料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否齐全,核对相关财务数据与税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并指导企业完善;县区税务局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县区科技局。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区科技局汇总《2021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发至bbgxk@163.com,《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5)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有条件的县区可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辅导,帮助企业提高申报材料的质量。

(五)市科技局审核推荐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各县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企业按照反馈意见对材料进行修改,并在系统中完善材料,确保纸质件和系统中保持一致,将定稿材料一式二份(1正本、1副本)送交县区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省文件要求将企业申报材料推荐至省科技厅。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三)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四)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并须在“省系统”登录上传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中介机构承诺书。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五)申报材料。“科技部服务平台”和“省系统”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上传的证明材料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在系统指定位置对应上传,请勿横置或倒置,确保能顺利打开,实现正常网评。认定申请书须通过“科技部服务平台”打印,条形码完整;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装订要求: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并标注页码,胶装书脊(一式二份,1正本、1副本)从上至下按顺序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企业所属县区。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科技部服务平台”和“省系统”常年接受申请,各地集中审核和推荐。2021年蚌埠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的高企申报受理截止时间4月28日;第二批的高企申报受理截止时间7月13日。(申报企业需提前报送至各县区科技局,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预留合理时间进行材料的初审)。

六、k8凯发欧洲杯的联系方式

(一)科技部门

怀远县科技局:陈 娥  电话:8212579

邮箱:1164365665@qq.com

五河县科技局:鲁建辉  电话:5052353

邮箱:396955922@qq.com

固镇县科技局:华 娟  电话:6012767

邮箱:gzkjj2000@163.com

龙子湖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宋丽娟  电话:3040018

邮箱:879417694@qq.com

蚌山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张 未  电话:3137117

邮箱:bsqkjj@126.com

禹会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张文娟  电话:4957978

邮箱:1037841170@qq.com

淮上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郎姗姗  电话: 2829283

邮箱:50851017@qq.com

高新区科技局:周愚人  电话: 4078839

邮箱:490995885@qq.com

经开区经贸发展局:张  魁    电话:3083227

邮箱:148111983@qq.com

市科技局:陈 杰  电话:2043042

邮箱:bbgxk@163.com

市科技情报所:黄 玉  电话:2046397

邮箱:bbhuangyu@qq.com

高企申报qq群:595996415

(二)财政部门

蚌埠市财政局:李 楠 电话:2058245

(三)税务部门

怀远县税务局:廖崇浩  电话:8211529

五河县税务局:宋肖玉  电话:5050016

固镇县税务局:丁群  电话:6056040

龙子湖区税务局:邢伟  电话:3088901

蚌山局税务局:诸葛燕明  电话:3183309

禹会区税务局:高安平  电话:2083360

淮上区税务局:黄兵  电话:2830244

高新区税务局:董港  电话:2052095

经开区税务局:于玉玉  电话:2080257

市税务局:张 杰 电话:3099031

(四)网络中心

省开发中心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551-65370026,65370029

市科技情报所网上申报咨询电话:黄玉 2046397

附件:

 

 

 

 

蚌埠市科学技术局              蚌埠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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