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1
首先章 总则
首先条 为加快建设“两个中心”城市,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和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具体举措》等文件精神,营造创新氛围,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蚌科券”)是由政府向企业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购买技术成果,用于科技文献、科技查新、仪器共享和专家咨询,以及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蚌科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自主申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蚌科券的管理机构,在
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科技局负责蚌科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蚌科券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蚌科券申领、兑现的推荐单位。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蚌科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申领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通用券发放对象为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专用券发放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
第七条 通用券用于补助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科技服务。专用券用于企业因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发明专利以及向经备案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购买特定用途服务。
企业与提供科技服务的单位、个人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和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须做出无恶意高价行为承诺,并提供资质证明、收费标准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备案,经审核后市科技局统一对外发布通过备案的机构名单。
通用券用途:
1.分析测试服务:包括新技术研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分析测试服务、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2.科技信息服务:包括科技情报服务、仪器共享服务、科技文献服务、科技查新服务。
3.研发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或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委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产品或应用目标,有利于企业改善其产品或生产过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专用券用途:
1.购买发明专利:企业无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的发明专利,购买与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从购买日起有效期需在10年以上,最高补助2万元。获得创新券补助后该发明专利不得再次转让,如转让将追回补助资金,并且三年内不得再申领蚌科券。
企业需按要求提供拟购买发明专利与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相关性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方可用券,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
2.申报材料咨询代理: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编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等服务活动;
3.财务专项审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中,所产生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审计等服务。
通用券兑现的金额应不高于企业发生费用的80%,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及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专用券按实际使用面额兑现,所需补助资金从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通用券不发实体券,专用券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四种,每张券编号唯一,有效期2年,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兑现,逾期不再兑现。蚌科券仅限于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单个企业可最高申领20万元蚌科券,其中专用券5万元。专用券以发生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事实为兑现依据,若申领企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购买发明专利与财务专项审计实际使用专用券按面额给予兑现。若申领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际使用专用券均按面额给予兑现;同时为鼓励企业持续开展创新活动,维护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专用券企业结余部分按面额兑现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组织发放和兑现
第九条 组织发放
1.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蚌科券发放,企业向所在地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
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推荐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年度蚌科券发放企业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处理;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处理后,由市科技局先发放至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再发放给企业。
第十条 通用券由申领使用企业申请兑现。专用券主要由提供服务方申请兑现,企业自有资金购买发明专利和结余部分符合兑现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兑现。
通用券申请兑现材料:
1.《蚌埠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
5.创新成果证明材料;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用券申请兑现材料:
1.《蚌埠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
2.经市科技局发放有效期内的专用券实体券;
3.专用券使用方和提供服务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购买发明专利的证书、变更证明以及购买合同、支付凭证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计等服务协议证明;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兑现
1.蚌科券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由企业持蚌科券兑现申请材料向所属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对蚌科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定。
3.市科技局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处理后予以兑现。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蚌科券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合法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对利用虚假项目或恶意高价骗取蚌科券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予以公开通报,追回骗取蚌科券兑现的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发布后,《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第十四条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不再重复兑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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