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19日
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5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暂行)》(淮政〔2017〕3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5万元奖励;发明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最多奖励2个国家(地区)。
(二)强化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不超过2件注册证);对当年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的驰名商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2020〕22号)执行)
(三)提升专利工程质量。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对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的,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每笔给予评估费、利息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加快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建设
(五)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开发区(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开发区(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争创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
(七)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在我市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法人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八)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我市知识产权当事人胜诉后按知识产权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案最高补贴2万元。
五、推进标准创新发展
(九)支持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工业企业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2020〕22号)执行)。
(十)支持标准试点示范创建。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十一)支持标准实施创新。对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六、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等其他事项
(十二)项目申报。申请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本政策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同一企业、当事人,同一项目就高奖补,不能重复申报。
(十三)审批与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兑现,依据相关政策评审、认定,并对结果公示,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十四)资金监管。奖补资金用于继续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单位所获奖励,可以给予发明人一定激励,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得重复申领,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如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收回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十五)政策解释执行。本政策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政策兑现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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