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5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宜政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等2个配套文件和《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2日
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第13条第1款,制定本办法。
首先条 支持重点
1、工业类科技项目,2015年重点支持化工和化工新材料、机械装备和智能制造、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
2、农业类科技项目,2015年重点支持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殖、改良、种植、养殖技术的试验、示范项目;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加工、保鲜、贮藏技术的研发项目;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研发项目,以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的研发项目。
3、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2015年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4、原则上支持工业类项目35项、农业类项目15项、平台类项目5项。
第二条 立项程序
1、安庆市科技局网站(www.aqstinfo.gov.cn)发布申报通知。
2、县(市、区)科技部门组织项目申报;
3、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4、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考察。
5、根据评审和考察结果,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商提出立项方案;
6、安庆市科技局网站(www.aqstinfo.gov.cn)公示立项方案;
7、公示结束后报市政府审定;
8、项目单位、县(市、区)科技部门和市科技局三方签订项目合同。
9、市财政局拨付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申报
1、项目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与上年已立项项目关联度超过50%的项目不得申报,项目关联度由项目评审专家确定。
2、项目执行期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3、项目申报材料:
(一)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三)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产学研合作协议、上年度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
第四条 项目评审与考察
1、参加项目评审的人员,由受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建议,经市科技局研究决定。
2、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分制。每位专家依据项目的项目实施的意义与重要性、项目研究内容的创新性、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可行性、企业及研发团队的科研能力、是否是科技型企业、经费预算安排的合理性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评分。
3、根据专家评分进行分类排序,按120%初选。
4、项目考察,由市科技局合同县(市、区)科技部门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与已立项项目的关联度,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项目考察后确定较终资助项目。
第五条 项目经费
1、工业类和农业类科技项目,按单个项目研发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支持,较高不超过20万元。
2、平台类项目,按单个项目较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支持。
3、城区企业的项目经费,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的项目经费,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企业的项目经费,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第六条 项目管理
1、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项目单位遇不可抗力,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应及时报市科技局批准延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并做相关保全处理,确认项目资金安全。
第七条 项目结题
1、项目到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汇总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对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统一办理结题手续。
3、项目目标完成率在50%以下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得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未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项目单位二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安庆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为引导和加强我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依据《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第9条,制定本办法。
首先条 支持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布局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创新安庆建设。
第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由市政府或市科技局受市政府委托与高校、科研院所协商共建的工作平台,有工作场地、设施和专职人员。其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校技术、信息和人才资源为我市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服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向我市转移转化,加快引进和培养人才,构建和完善产学研互动平台和长效机制。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专项对接交流活动,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市科技局等部门牵头举办,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开展的包括科研成果推广、技术难题对接、学术交流、人才引进、项目合作等各类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活动。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平台,是指以通过整合政府、高校院所、企业及服务机构等各方资源为主要方式,以促进产学研实现效率高合作为主要目标的公共服务平台或机构,包括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研发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在市政府或市科技局受市政府委托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前提下,我市企业与产学研合作单位签订具体的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开发合同,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具有明确的目标计划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包括产业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科技团队项目,是指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和具体实施,引进携带具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团队,来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产学研合作经费,均以市政府或市科技局与产学研合作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为依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八条 产学研合作资金的使用实行合同约定和合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安庆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依据《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16年4月30日,申报单位(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地点
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申报兑现程序
受理—审核—会审—公示—报批—兑现
市科技局窗口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对辖区内申报单位(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集中申报;市直单位直接在窗口申报。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指导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的,要求申报单位(人)限时补充完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
符合条件的申报事项,经会审、公示、报批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兑现,同一事项符合多条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四、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的企(事)业法人和本市公民(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必须在市区);
2、申报事项符合政策对应条款。
(二)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的电子文档。
1、基本材料:
(1)申报表。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
(2)申报单位(人)证明材料。企(事)业法人提供工商质监和税务登记的证书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原件到受理窗口,现场核对申报表内相应信息。
2、申报事项证明材料。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必要时应当出示原件。
(1)第3条: 专利定额资助、新代理机构奖励和代理机构发明专利代理量的奖励
具体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58号文)执行。
(2)第4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和专利奖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批准文件;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优良奖、省专利金奖或优良奖的授奖文件或证书。
(3)第5条第1款: 授权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达1000万元奖励
说明:企业获得授权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的发明专利证书,并以该项专利技术产品一个年度的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发明专利证书、2015年本发明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财务报表和销售发票凭证。
(4)第5条第2款: 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专利新产品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专利新产品的批准文件。
(5)第5条第3款: 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合同交易到账额补助
说明:我市企业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受让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且技术合同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上登记;技术合同交易双方无关联关系,对技术受让方实际支付资金,按规定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③实际支付资金证明(相应发票复印件);④技术合同交易双方无关联关系证明材料。
(6)第6条: 研发机构奖励
说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改委认定;质检中心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国家技术评价实验室由工信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经信委认定。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认定或评估文件。
(7)第7条第1款: 新建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建站批文。
(8)第7条第2款: 在站院士或博士后生活补贴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在站博士后进站批文;③合作协议;④工作绩效报告。
(9)第7条第3款: 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的批复文件或证书。
(10)第7条第4款: 科技服务平台运营资助
说明: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检验检测、产品标准等方面综合科技服务)、专业性知识产权服务、创业孵化服务和专业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2015年度为企业提供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科技服务证明;③累计100万以上的收款凭证;④100万以上科技服务收入完税证明。
(11)第8条第1款: 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为.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批文或当年省备案孵化器证明。
(12)第8条第2款: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补助
说明:孵化服务收入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进驻的在孵企业和服务机构提供场地设施、物业管理、技术服务等服务收入。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孵化服务收入完税证明;③服务收入汇总表及相关票据证明。
(13)第8条第3款:新建科技孵化器补助
说明: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省科技厅备案,2015年度新投入使用,孵化器对场地拥有自主支配使用权。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省科技厅备案证明;③孵化场地使用权和使用面积证明。
(14)第8条第4款: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购仪器设备补贴
说明:科技企业孵化器购置仪器设备是指服务于在孵企业,提供企业共享使用的加工制造、测试检验、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云服务器等设备工具和仪器;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2015年度购置仪器设备清单及发票;③实地照片。
(15)第8条第4款:实体研究院新购仪器设备补贴
说明:实体研究院购置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提供研发、检测以及中试服务的仪器设备,不包括产业化生产和办公设备。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实体研究院证明材料;③2015年度购置仪器设备清单及发票;④实地照片。
(16)第9条:产学研合作资助
具体按照《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执行。
(17)第10条第1款: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批文。
(18)第10条第2款: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获批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19)第10条第3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证书。
(20)第11条第1款: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科技等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教育部门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批文。
(21)第11条第2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创新型科技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的.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创新型科技园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批复文件。
(22)第12条第1款:科学技术奖奖励
说明: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及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首先完成人),给予创新团队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23)第12条第2款: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证明。
(24)第13条第1款: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具体按照《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5)第13条第2款:科技重大专项
说明:由企业或者企业联合进行申报,项目内容围绕市首位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申报后由市政府研究确定不超过3个项目予以资助并确定不高于项目研发投入40%的补助比例。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市政府确认的文件或批示。
(26)第14条第1款:省级重点新产品奖励、高新技术产品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批文或证书;当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27)第14条第2款:.重点新产品排名奖励
说明: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排序,由省科技厅依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确定。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批文或证书;③省科技厅排序证明。
(28)第14条第3款:三类以上新药销售排名奖励
说明:2013年1月1日以后获批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的本市企业;年销售收入排名,依据2015年该药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盖相关管理部门章);③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排序证明。
(29)第14条第4款: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奖励
说明:2014年度获得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2015年已在本市范围内养殖(种植)推广示范。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证书;③相关部门出具的推广示范证明。
(30)第15条第1款: 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投入资助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合并或收购研发机构批复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③企业当年对该研发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④境内外研发机构的证照;⑤研发人员名单及证件;⑥境外研发机构工作介绍及成效证明。
(31)第15条第2款: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说明:当年兑现上一年度(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统计部门审核证明。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③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
(32)第16条第1款:项目配套资助
说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科技研发计划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财政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等。申请单位必须是首先承担单位。对.计划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部分,市级不再配套。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
(33)第16条第2款: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活动资助
说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合作的大型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开展了实质性合作项目,且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实施。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合作协议;③合作项目证明;④企业支付合作经费证明;⑤合作对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对方是大型企业时,提供.研发机构证明)。
(34)第17条第1款:关键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说明:①关键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研发、检测的设备,以及试验阶段中试设备,不含产业化生产设备;②2014年度购置且价值在10万元(包含)以上;③提供仪器设备信息电子文档(从市局网站下载样表)。
第1项:年度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说明:科技型中小企业2015年度纳税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超过20万(不含土地使用税)的证明;③利用关键设备开展研发活动项目资料;④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发票;⑤关键仪器设备实地照片。
第2项: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说明:指经省科技厅备案认定的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在孵企业及研发项目证明;③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发票;④关键仪器设备实地照片。
第3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说明:.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是指2015年新设立的、合办或收购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立批复文件;③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发票;④关键仪器设备实地照片。
第4项: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说明:指在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学研用结合的研发机构。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批复文件;③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发票;④关键仪器设备实地照片。
(35)第17条第2款:共享仪器设备出租和租用补助
说明:涉及仪器设备应纳入省或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出租或租用服务发生在2015年,以费用票据日期为准;出租租用服务合同已送达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出租、服务合同(协议);③相关收费凭证。
(36)第18条:“一事一议”重大项目资金支持
说明:申请获得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中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
申报材料:根据具体项目及议事结果,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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