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6
各县(区)科技局,驻淮高校、科研院所,有关部门、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已经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年,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又相继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为了做好新修订的《成果转化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成果转化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成果转化法》,是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消除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依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成果转化法》修订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成果转化法》与建设创新型城市、实现调转促目标结合起来,深入推进《成果转化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成果转化法》精神实质
新修订的《成果转化法》共六章五十二条,旨在让全社会获得科研成果知情权,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的信息发布;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审批,赋予科研机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建立利益机制,使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在转化过程中有收益,激励转化热忱;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政府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转移转化的市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环境等。《成果转化法》破除了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为激励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提供了法律保护。各县区、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刻理解《成果转化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成果转化法》的法律规范,为贯彻落实《成果转化法》奠定良好基础。
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成果转化法》
各县区、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将学习宣传《成果转化法》与贯彻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1 6 2”政策、淮南建设创新型城市系列政策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成果转化法》系列活动。一是要将《成果转化法》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是加强对驻淮高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的宣传力度;三是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利用《政风行风》专题节目开展宣传;四是举办专题培训班聘请政策专家进行政策解读;五是在科技活动周、法制宣传月、“江淮普法行”、“12.4”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开展集中宣传;六是制作《成果转化法》动漫宣传片、印制挂图开展宣传。通过以上活动,形成学习宣传《成果转化法》的良好氛围,增强学习宣传的力度和实效。
四、多方面贯彻落实《成果转化法》
各县区、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结合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多方面贯彻落实《成果转化法》。
1、研发机构、高校和企业等创新主体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移转让,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
2、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成果转化法》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与《成果转化法》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对不符合《成果转化法》精神的政策措施要及时修订,确认《成果转化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要积较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按照《成果转化法》规定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速度,提高转化效率。
4、要严格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激发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积较性,进一步释放沉淀的大量科技资源,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各县区、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成果转化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贯彻实施。
淮南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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