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泉区科技创新资助奖励办法-k8凯发欧洲杯

2016/11/25

颍泉区科技创新资助奖励办法

 

                 (2015年12月9日)

                    (送审稿)

 

                   首先章  总则

 

首先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创新型颍泉,发挥科技创新支撑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6 2 1”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阜阳的实施意见》(阜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奖励申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颍泉区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单位、组织和颍泉籍公民。

    第三条  资助奖励申请由区科技局负责受理。

第四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当年不申请视为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五条  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区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并公示后兑现。

 

              第四章  资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励制度。对列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享受一次。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场推广应用并被批准为.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其中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动植物新品种,补助研发经费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动植物新品种,分别补助研发经费3万元。

     第八条  认真落实“6 2 1”配套政策。对企业购置的研发项目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按照省、市规定的条件和认定的金额,给予15%的配套补助。其中,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国家、省立项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重点对企业牵头承担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下拨经费的10%,予以补助。被市推荐并获省批准立项的科技重大专项,先行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研发投入的15%。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创新型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和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型中介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其中2000元资助缴纳专利年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对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申报专利资助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市专利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第十一条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优势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创新平台项目。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1:1配套给予奖励。对通过国家(部)级、省(厅)级、市(局)级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入企业,按照企业需求搞好跟踪服务和后续研发。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目技术合作经费按照15%的比例给予补助。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在本区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第十三条  积极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根据取得的成效由区财政给予出资参股300-1000万元。科技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区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  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显著推动作用的特别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各项税减免政策。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区科技、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负责科技创新资助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负责承办科技创新资助奖励等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区科技创新资助奖励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申请资助奖励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科技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资助奖励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列入诚信档案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资助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奖项,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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