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5
关于印发《颍东区专利资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颍东区专利资助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颍东区专利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首先章 总则
首先条为进一步提高专利意识,鼓励颍东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推动我区科技创新,促进颍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结合颍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颍东区人民政府设立,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资助和专利工作奖励。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与范围:
(一)资助的对象:颍东辖区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个人(含在本区进行投资,并在本区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股东)。
(二)资助的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第四条申请资助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二)已受理的国内专利;
(三)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四)应具有申请专利缴纳的申请费用原始凭证。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pct)资助标准为:20000元/件;
(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4000元/件;
(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1000元/件;
(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500元/件;
(五)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区内申请费用资助。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颍东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
(五)职务发明,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行账号等;非职务发明,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区科技局。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的六个月内提交上述材料到区科技局进行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八条对职务发明当年申请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20件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在工业领域获得国外发明专利(pct)证书并在本区内实际投入生产的,另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建立专利联络员奖励制度,专利联络员指导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一项,奖励500元。
第四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条申请发明专利实施资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凡在颍东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主要扶持专利技术转化项目,重点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发明专利实施资助条件
(一)应是有效专利;
(二)应无法律纠纷的专利;
(三)科技含量高,有社会经济发展前景的发明专利。
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资助的标准:
(一)自有的专利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
(二)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按相关有效合同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专利技术转化项目进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另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颍东区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若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的有效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该专利的有效证明;
(四)单位有效资质证件,近期财务报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四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单位,须向颍东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通过后进行资助。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不予资助,已资助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专利资助资金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颍东区科技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颍东区专利资助资金实施办法》(颍东政办秘〔2011〕42号)同时废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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