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k8凯发欧洲杯

2016/11/25

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修订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将于2016 * *日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查收后,向主要领导汇报,多提出宝贵意见,以更好地推动我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工作,加快创新型阜南建设步伐。

 

                               

 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进程,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创新型阜南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和资助(补助)对象

    1.被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

    2.经认定为省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

    3.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载体的;

    4.获发明专利受理及专利授权的;

    5.科技成果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6.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

    7.产学研合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8.符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

二、奖励和资助(补助)程序

1.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阜南县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或阜南籍公民及来阜南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或个人;

2.期限: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每年度评审一次,当年不申请办理的视为放弃,逾期不再奖励或资助(补助);

3.流程:申请资助和奖励(补助)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相关奖项申请,办理资助奖励有关手续。县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奖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或资助(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奖励或资助(补助);

4.经费安排:县科技创新奖励资助(补助)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

    三、奖励和资助(补助)内容及标准

(一)加强高新技术产业认定

1.对新认定的.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被新列为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3.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4.新获批.、省级重点新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   2万元奖励;

(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对县内专利采取资助方式。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企业或个人,各项规费齐全,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再给予资助2000元;对自撰申请材料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且各项费用齐全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再给予资助4000元。

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凭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给予1000元资助;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凭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给予5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pct)专利授权的企业和个人,每项给予3万元的资助(仅限2个国家,2个以上国家的(pct)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2.对全年新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每年优选出前5名,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4.建立专利代理机构考核制度。对本年度内,在我县代理申请发明专利数量50件以上、且后三年内授权数量达当年申请数量3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5.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评估费等费用,县给予一定比例50%的补助(市补助后县不再重复补助);

(三)发展科技创新平台

1.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在国家、省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购置研发项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4.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入网仪器设备的,按年度租用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扶持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1.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创新型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专家大院,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创建科技创新载体

1.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工场、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孵化器建设过程中涉及县属权限内的有关规费,经县政府批准,予以减免。县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年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对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县落户的,县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3.经批准认定的.、省级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型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鼓励“产学研用”合作

1.科技团队到阜南创新创业,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 ,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提供帮助。

2.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目,技术合作经费由县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我县获得的个人奖励,经税务部门审核,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积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来我县创新创业。对院士、千人计划和海外拔尖等高层次人才牵头、携带科技成果并符合省政府扶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阜南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联办公司,县担保公司在团队所带科技成果质押后,优先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贷款支持,县政府并以投资入股方式给予支持,且投资入股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4.享受政府扶持的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成功上市或累计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县政府参股投资全部奖励给科技团队;延迟一年实现上述目标,减少20%的奖励;

5.科技团队可以其所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在我县企业(公司)入股,团队在企业(公司)所占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对获批的.、省级技术联盟牵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6.对被认定为承担省产学研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承担市产学研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鼓励企业主动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企业新实施各类.、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重大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且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项目通过验收后,县政府每年从年度实施项目中优选5个成果突出、研发费用投入到位、入账规范、统计报表及时的项目,每个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

2.对获国家、省立项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按上级下拨经费的10%由县财政予以补助;被省批准立项的科技重大专项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将按不高于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 ;

3.鼓励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取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其所取得的奖项位次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八)推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1.对通过国家(部)级、省(厅)级、市()级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鉴定证书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单位或个人,根据其所取得的奖项位次分别一定资金奖励;

2.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效益的,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按照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入我县企业,按照企业需求搞好跟踪服务和后续研发。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目,技术合作经费由县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助。

4.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来我县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5.县内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阜南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县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

县政府每年设立2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用于我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奖励、资助(补助)等。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1.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型企业培育;

2.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3.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从事专利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资助;支持省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县内创业;

4.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经费匹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以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科技攻关;

5.自主创新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科技人员奖励等;

6.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等;

   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优先供地、支持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等优惠政策。

    四、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等部门组成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科技创新发展日常事务及奖励、资助(补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2.明确任务。县政府把研发经费(r&d)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数及认定、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主要指标作为对乡镇和经济开发区创新能力的评价标准;同时加强年度督查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指标考核前五名的乡镇(开发区)和创新优质服务前五名的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对科技创新发展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完善机制。申请奖励、资助(补助)等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科技、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投机取巧、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资助(补助)、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额资金外,5年之内不准享受政府各类奖励或资助(补助),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资助和奖项,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1日起统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发[2014]42号)文件和《关于印发阜南县专利申请(产业化)和科技成果鉴定资助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4]29号)文件不再执行。

3.本办法由阜南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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