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5
颍州区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了关于修订颍州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部分条款问题。会议确定,同意将《颍州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阜州政办〔2014〕54号)第二项第四条中“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受理的(评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发票原件),经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每件分别资助0.3万元、0.15万元、0.075万元,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再资助0.2万元”修订为“对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凭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发票原件),经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后给予0.3万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凭证书原件),经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每件分别资助0.3万元、0.1万元、0.05万元”,修订后的条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颍州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
为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科技创新积极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颍州,根据阜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阜发〔2014〕7号)精神,结合颍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
颍州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申报科技创新奖励(补助):
(一)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
(二)经批准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
(三)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载体的;
(四)获各类专利受理及发明专利授权的;
(五)科技成果通过上级有权部门鉴定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
(七)产学研合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八)符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
二、奖励(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新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973”科技攻关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级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重大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1.5%以上企业购置研发项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的,区财政按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入网仪器设备的,按年度租用费用 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重视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并按实际在孵企业数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我区落户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孵化器;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批准的.、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设立区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对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凭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发票原件),经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后给予0.3万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凭证书原件),经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每件分别资助0.3万元、0.1万元、0.05万元;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对全年授权专利20件(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少于10件)以上的企业,再奖励5万元;获.、省级专利金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级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国家(部)级、省(厅)级、市(局)级经济类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效益的,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按照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给予1:1配套奖励,并逐步提高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奖金额度。
(六)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被省科技厅列入高企培育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获批.、省级重点新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2万元奖励。
(七)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目,技术合作经费由区财政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其在我区企业股份不低于20%的),区财政出资参股500万元-10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我区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评估价值的50-70%折算成技术股份;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我区获得的个人奖励,经税务部门审核,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获批的.、省级技术联盟牵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区科技、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负责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的日常工作。
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每年度评审一次。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局提出相关奖项申请,区科技创新办公室对申报奖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补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补助)。
四、经费安排及管理
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因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取消相关待遇。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6年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三)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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