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18
大观区争取专项资金工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上争取项目、资金力度,调动各级各部门创环境、上项目、求发展的积极性,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项目建设资金,是指上级(中央和省)支持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无偿非普惠制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项目资金(如,民生项目)及企业项目争取资金,不列入本办法考核奖励之列,企业项目资金只作为单位完成任务指标。
第三条 争取资金工作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理设置、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坚持面向工作一线。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四条 奖励对象
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观新城建设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含市直相关分局)。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目标管理奖。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近3年争取资金的情况,确定目标任务。资金奖励仅限当年新增项目资金,不含上年度获批项目,分年度下达的资金计划。全年争取资金在10万以内的不予奖励;对完成目标任务的考核单位,50万以内的,予以目标管理奖1万元;50万元以上的,予以目标管理奖2万元。
2.绩效贡献奖。对争取政策性无偿资金的奖励采取分段计奖的方法计算奖金:
当年争取资金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1%奖励;争取资金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超出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奖励;争取资金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超出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奖励,最高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争取资金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超出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奖励,最高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争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于目标任务,牵头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不一致的可以共享成果。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区重点项目考核中,予以扣分。对于有偿资金申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一事一议议定有关奖励事项。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与使用
(1)所获资金奖励可用作项目前期费用或弥补工作经费不足。若某项资金由部门所属独立核算二级机构协同争取,可在该部门奖励总额内给予其适当奖励。
(2)对于两个部门联合争取的资金,由牵头部门商申报单位测算绩效贡献奖奖金比例。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协调落实考核具体事宜。
第九条 年度结束后,由区发改委收集材料,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单位争取资金实绩提出初步奖励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结果。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奖励方案下达奖励资金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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