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5/2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服务体系,实现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夯实乡村振兴战略经济基础,促进产业兴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经营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专项资金,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二、支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1.支持招大引强和社会多元投入。对当年完成基建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亿元以上投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和.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对当年新建和改扩建水产、畜禽、果蔬、冷链、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新建和改扩建标准化清洁化茶叶加工厂、木本油料加工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2.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土地经营权、大型农机具、钢架大棚等生产设施、仓单、保单和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的,对担保费按担保费率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当年新增银行贷款余额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给予25%的贷款贴息。
对当年创建国家、省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林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创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
3.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业。对发展休闲农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当年创建国家、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湿地公园、休闲渔业和林业)的,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创建获得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的单位,每个奖励10万元。
4.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发展。对列入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点的,每个奖励20万元;对各县(市、区)围绕主导产业,补齐、延长产业链,项目达到省三产融合试点示范标准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列入省环保畜禽规模养殖减排项目,当年新建减排设施通过验收的,每个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当年新建20万元以上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按照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储运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收储能力不低于2000吨的秸秆收储点,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建和改扩建秸秆综合利用加工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以秸秆为原料种植食用菌、生产饲料(固化成型燃料、商品化肥料基料)、秸秆制气等加工厂,当年秸秆利用量达到2000吨以上的,奖励10万元,达到5000吨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 支持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6.支持发展规模化生产。对当年创建省粮食绿色增产示范片(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对当年创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从事粮食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购置谷物烘干机的,给予国家购机补贴标准的50%补助。
对当年新建设施园艺(蔬菜、水果)钢架大棚基地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2000元的补贴;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3万元。
对在可养区内当年新建存栏100头以上规模肉牛场或500只以上规模肉羊场、存栏3万羽以上的规模蛋禽场、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创建国家、省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对当年新建、改建池塘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且连片规模达到300亩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建池塘循环流水养殖3组以上的、新发展池塘生态养蟹养虾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当年创建国家、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稻渔综合种养双千工程示范基地千亩示范片,每个奖励20万元。
7.支持发展规模效率高林业。对当年新增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500亩以上的造林大户,每户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林下种养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每亩投入不低于500元,奖励10万元;鼓励森林抚育,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森林抚育经营示范片的经营主体,每个奖励10万元。
8.支持发展现代种业。对当年创建国家、省良种场(保种场、现代种业示范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四、支持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9.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当年创建国家、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含林业、供销)、示范家庭农场(林场)的,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10.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营销。对当年农产品进超市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奖励1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产品电商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加农业部、省农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市财政全额补贴展位费;对当年在安徽电视台、中央电视台连续做广告一个月以上的龙头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11.鼓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完成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任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10万元;对当年完成“三变”改革试点,且“三变”项目带给入股农户保底收益之外再实现户均分红200元以上的,给予经济组织奖励5万元。
五、支持构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12.支持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当年完成全程托管服务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每个奖励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全省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服务组织的,每个奖励5万元;对当年创建省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基地的,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
13.支持提升质量品质。对当年获得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认证的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每个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奖励20万元。
14.支持创建整合品牌。对当年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对参加省部级交易会(展销会、花博会)且获金奖的,每个获奖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出台品牌整合办法、使用区域公用品牌覆盖率达到50%以上,奖励20万元;对当年创建国家、省“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的,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六、助力脱贫攻坚,确保“户脱贫、村出列、县摘帽”
15.支持在贫困村建基地。龙头企业当年在贫困村新建基地50—100亩的,茶园、桑园每亩给予300元奖励,果园、油茶、中药材等每亩给予200元奖励;100亩以上的茶园、桑园每亩给予500元奖励,果园、油茶、中药材等每亩给予400元奖励;新建山泉流水养殖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16.支持在贫困村建扶贫车间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当年在贫困村建立扶贫车间、发展农产品加工,且带动贫困户10户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20—50万元的扶贫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在贫困村发展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在贫困村投资建设休闲农业,当年获得.、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园区)点,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由县级以上政府主办,省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园区)点在贫困村的、承办的农事节庆活动(如赏花节、采摘节、美食节等),对主承办企业或贫困村一次性奖励5万元。
龙头企业当年在贫困村投资新建或改建农家乐、民宿投资额20—50万元的扶贫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支持在贫困村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对当年在贫困村组织10户以上贫困户,以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开展土地股份合作,且年终兑现收益分红的龙头企业,按龙头企业兑现贫困户股权分红总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八、附则
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市辖区范围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范围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支持农业产业扶贫的政策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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