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k8凯发欧洲杯

2021/7/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肥西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8

 

肥西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及《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1.设立种子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2.推行“科技贷”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成长性企业(“独角兽”企业、“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4.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整体迁入我县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从认定次年起给予连续3年20万元/年补助,连续3年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优秀的,补助年限延长至5年。对新组建的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5.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首先位)、二等奖(首先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照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6.鼓励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进行奖补,对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按比例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市、县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入孵条件,经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入孵企业租用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给予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m22年内每月15元/m2的房租补贴。(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8.支持引进知名机构在我县设立各类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在县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2年内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载体,给予2年期内实际发生的合理场所装修改造费用50%不超过300元/m2的一次性补贴,其中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孵化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9.对当年新注册在我县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等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已在我县注册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新型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县内企业每成功申报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服务机构,市县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10.发放“创新券”,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服务,使用期限、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和使用办法等另行规定。(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11.对在“创智汇”双创精英挑战赛中获奖并在规定时间内落户肥西的人才团队项目,对注册实施该项目的企业,给予连续3年每月1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12.当年新认定为县级农业科技园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评优秀的县级农业科技园,给予5万元一性次奖励;对经科技部首次认定的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认定县级特派员工作站,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考核优秀的创业类科技特派员创办实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13.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14.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对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开展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创新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且相关项目在肥西县落地并取得一定应用成效的,择优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15.支持大数据产业企业集聚发展。针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二、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6.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对当年认定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市级民营企业百强、专精特新企业、工业精品、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按照与省市相关政策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分别给予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当年经认定的省市智能工厂、省市数字化车间且获得过技术改造奖补资金的,分别给予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且获得过设备投资补助资金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县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7.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省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m2100m2(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4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8.激励规模企业上台阶。对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复合增长率达30%、20%、10%以上(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9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当年产值达上年同期水平100%以上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按产值总量分别予以奖励,1亿元(含,下同)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增幅达25%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幅达20%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5亿元以上7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幅达15%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7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幅达10%以上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合肥市奖励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9.培育小微工业企业壮大发展。给予肥西县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当年厂房租金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租赁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当年厂房租金4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迁入肥西的县外规上企业及两年内升规的零供地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厂房租金补贴。对“小升规”工业企业,执行合肥市鼓励加快申规入统政策。退规再升规且稳定在规上两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0.支持企业有效投资。对零供地规上工业企业(包括县域外迁入规上工业企业)购置多层标准化厂房或购置多层标准化厂房从事工业生产且两年内升规的工业企业,按企业购房款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盘活利用闲置低效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规上工业企业和两年内达产升规的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企业投资10%最高150万元补助。对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零供地工业项目,项目投资完成后两年内升规入统或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设备投资(包括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15%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且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规上工业企业新增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设备投资且实现绩效提升的,给予主要设备投资(包括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15%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且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新增数控设备(单价30万元以上)、工业机器人(机械手)和信息化建设投资(包括软硬件)推进产业数字化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实际投资20%补助。对采购《肥西县装备制造业产品推介目录》产品的,按设备采购金额的15%给予补助。对列入统计库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完成计划投资90%以上的,按照入统投资总量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1.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光罩、流片(含掩模版等)费用的30%及从第三方购买ip(含foundry的ip模块)费用的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采购县内企业自主开发软件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采购县内自主研发集成电路芯片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肥西县装备制造业产品推介目录》有效期内产品当年实现200万元以上销售额的,每类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研发费用补助;当年单品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销售额3%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肥西县优质小微工业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上年度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50%贴息,并对企业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对当年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或实现7%以上增幅的亿元以下规上工业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上年度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贴息。对当年地方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或实现5%以上增幅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上年度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50%最高100万元贴息。(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3.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对产业链下游企业采购县域内企业(包括我县县域结对帮扶地区的企业)配套产品(服务)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核定金额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4.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5.在肥西注册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成功服务县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单个服务机构限报不超过100件。单个服务机构全年服务县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50件(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6.支持标准化建设。对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位)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排名顺序分别给予130万元、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位)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排名顺序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位)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排名顺序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主导制定省级标准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7.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此项政策的,不重复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8.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对象须为首先位或首先权利人,其他参与企业按照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9.鼓励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市市场监管局奖补的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0.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权益人每件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获得美国、日本、欧专局和韩国发明授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美国、日本、欧专局和韩国发明授权的给予每件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金奖、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银奖、安徽省制造业(服务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2.对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3.对高质量专利、高价值专利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4.设立“肥西县县长质量奖”,对首次获得肥西县县长质量奖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5.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2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奖励20万元。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我县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6.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建筑体系,对我县荣获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本地企业向装配式企业转型,我县企业在县辖区内承接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或个人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给与奖励,不重复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7.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专业承包钢结构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住建厅颁发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建筑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8.支持企业创优夺杯。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优质房建、市政、水利、公路总承包工程,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大禹奖”“李春奖”称号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黄山杯”“禹王奖”“安徽交通优质工程奖”“安徽省市政优质工程奖”称号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庐州杯”“琥珀杯”“广玉兰杯”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9.鼓励县内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承揽项目。鼓励本地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央企或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县投标时,凡与我县资质符合招标要求的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时给予信用加分。联合体中标,组成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项目,其业绩在资质晋升和投标时予以认可。对联合体组建单位按该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县内非财政投融资、建安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公共安全项目除外)直接委托本县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的,对建设(业主)单位按该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40.鼓励外地优秀建筑业企业落户肥西,着力发展总部经济。吸引大型建筑企业落地建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运营基地、生产基地等,形成产业集群效应,鼓励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我县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凡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县并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迁入的首先年度产值达到30亿元、10亿元,或前三年度产值累计达到10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迁入的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鼓励每年承接不少于20亿元政府投资性项目;迁入或晋升的设计企业,具备综合甲级设计资质、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保障企业总部或子公司落户所需要的生产生活用地。我县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安排适量用地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园区,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建设,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41.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基地、同一法人单位获得多项认证的,就高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2.建立水生蔬菜基地。对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1000亩以上的、30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3.培育龙头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4.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5.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按实际核算为准)超过10万元的,给予50%的贴息奖补,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发展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和带动一定数量脱贫户的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最高贴息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6.支持稻渔共养示范基地建设。对新建100亩-200亩、200亩及以上的县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每个示范基地3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省、市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7.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设。重点支持参与“三变”改革试点示范,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发挥引领带动效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择优评选20个,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已获得省市奖补的改革试点单位,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8.稳定提升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运用绿色生产技术的种粮大户,给予每亩30元奖励(优先使用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齐)。(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9.土地规模流转奖励。自2018年起至2020年(含)流转备案满3年,对单个业主受让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含)、年亩租金500元以上(含)、连续流转经营满3年,且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规范交易的,给予每亩100元一次性奖励。自2021年1月1日起备案的项目,3年备案期满后仅奖励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0.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对作业机具纳入平台监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80元一次性补贴,当年新购秧盘和基质按购买金额的50%给予补助;其秋季土地深翻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50元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1.农产品深加工投资奖励。对投资30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的新建、续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按核定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的5%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2.支持健康养殖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合肥市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农业农村部、合肥市、肥西县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县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3.支持数字农业建设。择优支持一批2021年新建或改扩建智能农牧渔场(园)等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对投资额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财政按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推荐申报实施市级数字农业项目。(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4.培育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示范合作社。对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评选10家县级“一场一品”示范家庭农场,每家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评选10家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市县示范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5.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县级配套建设。对2020年取得创建资格或被批准认定为省级或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2021年,按照1:1配套县级建设资金。(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6.培育县级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对符合肥西县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蚕桑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贴并与上级政策不重复享受。每年不超过10家。(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7.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建设项目奖励。对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创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民宿业主等,流转闲置宅基地5亩以上或流转闲置住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流转合同期限五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奖励(宅基地和住宅不重复计算)。(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8.支持现代渔业示范基地建设。对建设相对集中连片从事渔业生产的设施基地(传统池塘养殖需相对集中连片规模100亩以上、循环流水养殖需建设2条(每条不少于100m2)以上循环池),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的,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9.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10%(含10%)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1亿元(不含)-5亿元(含)、5亿元(不含)-10亿元(含)、大于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0.培育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奖补。对当年新增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其他各级各部门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1.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电费补贴。对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加工产值与上年相比有增加的,对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电费给予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2.支持购置加工设备。对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在2021年度新购置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按加工设备购置费的30%,给予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3.其他专项政策。根据《中共肥西县委 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肥发〔2020〕1号),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建立县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稳定增长模式,按“固定基数(6000万) 增长”方式设立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其中,支持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政策按《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促进设施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肥西县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肥办〔2020〕10号)执行。(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4.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对全县现有的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给予每亩0.7875元的保费奖励。(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65.成片造林。小班面积50亩以上的新增成片造林(包括经果林),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600元/亩的,由县级财政补足到600元/亩;小班面积50亩以下的新增成片造林,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400元/亩的,由县级财政补足到400元/亩。(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66.新建县级森林抚育示范片,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亩80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67.森林创建奖励。通过省级森林创建验收,每个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68.示范合作社奖励。对新获得的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69.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奖励。对新建的万亩以上精品苗木基地,每个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现有万亩以上没有享受过县奖补政策的,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千亩以上苗木基地,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百亩以上经济林果产业园,每个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70.龙头企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71.精品花卉生产基地建设奖励。对当年新增精品花卉生产基地达到10-30亩,给予每亩1万元一次性奖补;达到30亩以上,给予每亩2万元一次性奖补(含上级奖补)。对流转土地从事精品花卉生产,连续5年达到10亩以上的,按土地流转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72.林产品深加工投资奖励。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深加工项目(含冷库),按核定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享受工业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73.落户创新型企业奖励。对落户肥西,投资500万元以上,从事苗木花卉新品种研发、新产品开发的创新型企业,按核定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享受工业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四、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

74.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1)企业首发上市最高给予2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给予7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迁入我县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在享受本土企业上市政策的同时,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我县并在一年内报安徽证监局辅导的拟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叠加享受上市奖励政策。

2)对后备资源库企业完成新三板、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于备案后在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股改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非股改挂牌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积极推动企业完成股改并于半年内报证监会安徽省监管局辅导的中介机构,经服务企业出具履职评价,分别给予证券、会计师及律师团队40万元、3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板总量和板块种类以市政府和县政府下达任务目标为参照,转板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75.支持开展股权融资。对我县备案企业引进风投机构、进行定向增发完成股权融资的,按股权融资额的1.5%,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76.股份改制奖励。涉及因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产生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企业因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当年所产生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财政全额奖补给企业。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向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以改制前一年实缴数为基数,连续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每年新增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77.并购重组奖补。对我县备案企业因上市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奖补,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按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奖补;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政策74-77条,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兑现首先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或享受政策后迁出肥西县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78.再融资奖励。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的资金用于募投项目(肥西县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79.对民营企业“新型政银担”贷款(不含科技贷)担保费,由县财政按照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本政策与肥西县其他担保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80.创新“普惠易贷”财政金融产品。为我县经营实体提供免抵押、纯信用批量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单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额度不超过50万元)并按不超过1%/年收取担保费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融资担保发生额的0.5%,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五、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81.对辖区内符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考核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行奖补。实行累加制,单个企业一年最多累加4次。单个批发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5万元,单个菜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2万元,单个配送中心每达标一次奖励2万元,单个屠宰厂每达标一次奖励1.5万元,单个超市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1万元,单个团体消费单位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0.5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2.限上单位奖励。对现有不同类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限上单位,依据规模和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3.支持限上单位培育。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4.支持非商贸企业分离销售业务。工业企业分离销售业务,在我县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法人子公司并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按照销售法人子公司年零售额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不同规模,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业企业分离销售业务,在我县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法人子公司并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按照销售法人子公司年零售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不同规模,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5.支持限上企业做大做强。对近五年来年零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的限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电子商务首次突破亿元奖励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6.鼓励品牌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授予国家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酒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省级、国家级“老字号”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小区、厂区等开设连锁超市、生鲜超市、便民店2家(含)以上、单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每店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首店招商,对招引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肥西开设门店的,按照每个10万元给予奖励,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7.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对全年举办不少于5场促销活动(单场时间不少于3天)且活动前向商务部门备案的单位或机构,当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超过2亿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8.支持夜间经济发展。对在我县投资经营或举办夜间经济集聚区、夜市商业街区、居民夜间消费节点、“夜肥西”消费活动的,且活动前向商务部门备案的单位或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9.加快发展“互联网 家政服务业”。我县家政服务业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电商平台开展家政服务,年网络营业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营业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市家政服务业标准化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0.对当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且申报限上商贸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网络运维费用等实际支出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且申报限上商贸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1.促进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推动快递产业集聚。对5万平米范围内快递仓储面积8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快递企业4家(含)以上的,按照8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赁补贴。支持电商企业仓储补助。对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在本县范围内自建或租赁仓储,且仓储面积超5000平方米,年实际投资超100万元的,按照仓储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年度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2.支持电商直播发展。对当年开展电商直播实现网上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建设,对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入驻电商直播企业及电商直播关联企业(机构)5家(含)以上,建设直播间10间(含)以上,当年园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网上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3.支持农村电商发展政策按照《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农村电商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肥政秘〔2020〕139号)执行。(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4.对当年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5.鼓励服务外包在岸、离岸业务规模发展。对当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6.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在境外设立投资企业,且当年实际对外投资50万美元(含)-80万美元、80万美元(含)-150万美元、15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7.实际到位外资奖励。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合同外资达到1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对存量外资企业新增合同外资达到1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按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8.鼓励外贸企业新发生进出口实绩和扩大进出口实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9.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00.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01.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对我县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发生线上实绩50万美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或外贸企业,对其网络宣传推广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02.对现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进行奖励。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不含的,且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20%以上、15%-20%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30%以上、20%-3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且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50%以上、30%-5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03.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奖励。对纳入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较上年增长50%以上、50%-30%30%-20%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04.对“小升规”服务业企业,执行合肥市鼓励加快申规入统政策。(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05.支持“优质粮食工程”。对纳入国家粮油统计系统的粮油、食品等收储、营销、加工企业,当年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设施投入等项目,总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06.对获得省、市国防和经济建设及融合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补贴。(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07.物流业企业支持政策参照《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肥政秘〔2021〕83号)执行。(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六、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

108.支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对动漫游戏企业在本县立项生产、本省k8凯发欧洲杯的版权登记的大中型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及其延伸产品,给予3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奖励。开发研究团队负责人具有动漫游戏专业硕士学位的,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09.支持民营院团发展。

1)对购置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器材,按照购置总额的30%,给予单个院团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经文旅部门备案,通过县级以上专家论证,在县级以上舞台公演的原创舞台演出剧(≥70分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民营院团展演(调演)活动获得表演创作一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表演创作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表演创作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在国家、省、市组织的民营院团各团、各剧评比中,获得命名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家、省、市组织的民营院团的演员评比中,获得命名表彰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

5)对在县内组织的民营院团展演中,获得节目表演或节目创作评选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年度县内商业演出场次达到50—100场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0.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投资建设。

1)支持文化创意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文化创意园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5000万元以上项目申报市级奖补);支持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对年度固定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场所。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且符合上级办馆要求的民办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建成后其陈列或经营面积超500平方米的,给予4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租房新建的,给予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我县投资设立的经营面积超1000平方米演艺类剧场、剧院或演艺类酒吧、茶馆,演艺类剧场、剧院的舞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演艺类酒吧、茶馆的舞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对具有公司法人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仓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重点支持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闲置资源改建的文创基地、研学游基地、民宿项目建设,投资在100-200万之间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1.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发展。

1)对在我县注册的现代文化(体育)服务企业、新型文化(体育)科技企业、工艺美术企业、文创产品开发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我县注册的旅游商品企业、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1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地接旅行社当年接待来我县游客达5000人次-10000(不含)人次、10000人次-20000(不含)人次、及20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参与各类展会。本县文化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照实际参展费(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总额的5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2.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参与评比创建。

1)对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获得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旅游度假区、特色文化旅游街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特色名镇、省级特色旅游村、省级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研学旅行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市委宣传部命名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旅游厕所提标提质。对新建或改扩建,经评定为3a、2a、1a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3.支持农家乐转型升级。对新评定为省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合肥市《关于推进农家乐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对推荐上报市农家乐转型升级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市农家乐转型升级验收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4.支持阅读空间运营建设。对我县城市阅读空间运营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优秀、良好等次的服务网点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七、加快生物医药创新发展政策

115.对世界500强医药企业、中国医药工业100强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的,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国家级重点高等院校,以及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在我县建设研发机构、成果转化等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创新项目,建立县领导联系服务制度,开通绿色通道,实施“一事一议”,给予优先发展,并推动重大项目进入省、市重大项目库。(执行部门:县投资促进中心)

116.对自主研发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to)等国际机构注册许可,在我县转化的药品、医疗器械(限ⅱ类、ⅲ类),按产品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执行部门:县医保局)

117.对获批进入临床试验在我县转化的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按研发进度分段奖补,其中:

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受理号的创新药,给予200万元奖补;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取得药品注册证的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含特医食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改良型新药,给予100万元奖补;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500万元、25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取得药品注册证的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中药同名同方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18.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在我县转化的固体制剂、注射剂,按品种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在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执行部门:县医保局)

119.对新取得注册证书在我县转化的医疗器械,予以奖补,其中:

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ⅲ类医疗器械产品,按该产品实际研发(含临床)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查,获批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ⅱ类医疗器械(不含设备零部件),按该产品实际研发(含临床)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查,获批ⅱ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给予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执行部门:县卫健委)

120.在我县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药品(含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1亿元以上的,经县政府“一事一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5%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部门:县投资促进中心)

121.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县的生物医药企业租赁自用办公及经营用房的,自企业入驻之日起,给予5年房租补贴,其中第1年、第2年、第3年补贴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第4年、第5年不超过补贴15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22.生物医药企业建设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净化车间,且装修标准达到10万级(含)或c级(含)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装修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23.对世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县注册设立地区总部且持续经营1年及以上,产值规模不低于1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100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24.对将药品注册证生产地址变更到我县的生物医药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对将ⅱ类、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变更到我县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25.对于新落户我县的高成长型生产、研发类生物医药小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126.我县生物医药企业(与委托方无关联)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上市许可产品且在我县结算的,自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照单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以合同、发票为准)的5%给予受托生产企业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3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27.对在我县转化的创新药物,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医保局)

128.对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执行部门:县医保局)

129.对本地医疗机构采购我县生产的进入省级药品(含医疗器械)集采平台产品的,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医疗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医保局)

130.在我县实现产业化的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首次转化),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自开始销售起3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ⅱ类、ⅲ类产品单个企业三年累计奖励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30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31.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专业技术平台,按照项目实际投资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建设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服务、gmp共性实验室、实验动物服务、药物筛选、药理毒理研究、成效性评价、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构建肥西县生物医药产业生态圈,鼓励成立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组织举办具有全国性、专业性的生物医药产业展会、峰会、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经备案认定后,按照企业自筹投入资金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32.对入选市、县领军人才的生物医药类人才,按照创新型、创业型两类,市级分别给予最高125万元、625万元一次性奖补;县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补。入选肥西英才的,创新类给予15万元、创业类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入选肥西创业创新团队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在肥西首次购置自住住房的,给予最高75万元购房补贴。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生,在肥西无自有住房的,享受为期3年,每年最高9万元的住房租赁补助,并择优发放岗位补贴。急需紧缺人才,享受为期3年,每月最高3750元的生活补贴。优先支持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参加引才先进企业评选,入选后给予企业20万元奖补。完善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体系,为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业人才提供人才落户、医疗保障及子女教育等优惠待遇。(执行部门:县人才办)

八、附则

133.设立肥西县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134.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35.申报企业需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县相关部门提供申报资料。对企业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产业政策牵头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政策条款的符合性、兑现资金的准确性负责。

136.本政策按年度申报,具体申报细则由产业政策牵头部门另行制定。

137.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38.政府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如与本政策相关条款重叠,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39.本政策涉及的相关数据,由统计、税务、商务等部门核准。

140.水、电、气、烟草等行业不享受本政策。

141.按照“谁兑现、谁负责”原则,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汇总上报县政府。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依据。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142.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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